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请试生产需要哪些程序
(一)提出试生产申请
建设单位准备开始试生产前,如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按
照已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书面申请,编制环评登记表的项目,
不执行此规定,由局办公室按公文程序处理。
(二)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
对市局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报告书的项目,由分管领导指定
项目监管部门会同环境监察部门等或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在一周内对该项目的建设情况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进行现场检查,并项目监管部门形成检查报告。
对国家环保总局和省局审批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直接报送,需要市
局转报的,由监督管理科在5 个工作日内转报省环保局。
(三)对试生产申请报告予以确认
检查报告及时报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对符合试生产条件
的,做出同意试生产的书面确认意见。对暂不具备试生产条件的提出书
面整改意见,整改工作完成后,由建设单位重新提出试生产申请。
(四)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
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为3 个月,对试生产3 个月内确不具备环境保
护验收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有审批权的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的申请
(属省局和国家局审批的,由市局转报),并说明理由,经确认后方可
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最长不超过1 年。
大气污染常规分析指标的项目参数
悬浮在大气中的液体或固体微粒的总称。一般用浓度表示,单位为毫克(或微克)每立方米。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采用重量浓度法。测定时用抽气泵使空气以一定流速通过滤膜,空气中的颗粒物就被阻留在滤膜上。根据抽气的流速和时间,计算被采集空气的体积,根据采样前后滤膜的重量差,计算悬浮颗粒物的总重量,从而求出大气中颗粒物的浓度。
在国际上,重量浓度法有大流量和小流量两种采样法。中国以小流量法作为测定大气中颗粒物的试行标准法。悬浮颗粒物中,粒径小于10微米的颗粒物称为飘尘,它能在大气中长期悬浮而不沉降,并能随呼吸进入人体。测定飘尘需用特殊的仪器,如分级采样仪器、压电晶体法飘尘测定仪等。 又称总烃,一般指含有1~8个碳原子的烃类物质。中国采用气相色谱法测定大气中的总碳氢化合物,其原理是使空气样品在载气流中,通过空心阻力柱后,进入氢火焰离子化鉴定器进行测定。空气中总碳氢化合物的浓度,以甲烷的浓度(毫克/米3)计量。按THC(毫克/米3)等于米C甲标×h样/h标式进行定量计算。式中C甲标为标准气中的甲烷含量(毫克/米3);h标是标准气中甲烷信号的峰高值;h样是被测样品气中总碳氢化合物信号的峰高值。
目前对光化学烟雾生成机理的研究表明,总碳氢化合物中的烯烃是引起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因素。因此,常用气相色谱法分别测定总碳氢化合物和甲烷烃,然后求得两者之差,作为烯烃的含量。
近年来发展的自动进样、分离和检测的色谱仪,可自动连续监测大气中的总碳氢化合物、甲烷、烯烃、一氧化碳,取得监测频率为每5分钟或10分钟一次的连续测量数据。 指大气中粒径大于10微米的固体颗粒。降尘量通常用单位时间内、单位面积上沉降的固体颗粒的重量表示。
降尘采样可分长期(如连续一个月)采样和短期(如连续一周以内)采样。长期采样用集尘罐收集降尘,短期采样用培养皿或铝薄板等收集降尘。长期采样法又分为干法和湿法。世界各国主要采用长期采样法。中国采用长期采样法中的湿法。采样时,集尘罐放在1.5米高的支架上,再将支架置于距地面高5~15米的地方。测定时,将集尘罐收集的样品溶液倒入蒸发皿,蒸干后在105℃条件下干燥一小时,再放入硅胶干燥器中,冷却一小时,称重。降尘量按公式M=K(W1-W2)/S进行计算。式中M为降尘量【吨/(公里2·月)或克/(米2·月)】;W1为样品和蒸发皿总重量(克);W2为蒸发皿重量(克);S为集尘罐罐口面积(米2);K为30天与实际采样天数的比例系数。 降尘量的测定,可以定量得知空气中降尘的污染程度和危害情况。在评价某地区由降尘造成污染的程度时,可以将各监测点所测的降尘量进行统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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