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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发放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资金补助款财务应作什么收入

2022-06-13 02:26:19大气治理1

石油补贴
1.企业应增设“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有关部门拨给企业的专项拨款。 2.专项拨款使用、转销、核销的程序和会计处理,与本文以上介绍的公司专项拨款基本相同,不同的只有一点:将各道分录中的“长期应付款”科目改为“专项应付款”科目。 3.企业资产负债表未设“专项应付款”项目,因此《补充规定》要求将“专项应付款”科目期末余额并入资产负债表的“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 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按照现金流量表准则的规定,收到专项拨款一般应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拨款数额大的,可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类单列项目反映;拨款项目完成后结余款上交时,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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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第三章 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第二十条 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燃烧高硫份煤炭。
新建、扩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企业和其他大中型企业,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
已建的火电厂、热电厂、水泥厂等单位,应当采用低硫份煤炭,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采取脱硫、固硫、除尘措施。
第二十二条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特定区域,禁止或者限期停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对特定区域以外的民用炉灶,限期改用固硫型煤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其他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划定特定区域限制或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第二十三条 城市建设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统一解决热源,发展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进口、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燃煤锅炉。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治理规划,采取措施,促使饮食服务等经营单位限期停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山东省 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二期(2016-2017 年)行动计划具体实施指标要求?

全面实施燃煤机组( 锅炉) 超低排放改造
2016年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达到70%,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单机10万千瓦至30万千瓦燃煤机组达到50%;2016年底前,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改造后,主要大气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分别不高于5、35、50毫克/立方米,“W”型火焰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0毫克/立方米。
加快中小型燃煤锅炉“绿动力”提升改造建设步伐。2016年底前,单台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台数达到40%左右;2017年底前,达到80%左右。改造后,主要大气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在基准氧含量9%条件下,分别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重点地区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0毫克/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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