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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三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_百度知 ...

2022-06-03 10:56:29大气治理1

一、空气质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一)空气质量目标。2007年市区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达到67%。各区县区域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的天数分别达到:东城区东四、西城区官园、崇文区天坛、宣武区万寿西宫、朝阳区奥体中心、朝阳区农展馆、海淀区万柳和海淀区北部新区67%;丰台区云岗、丰台区丰台镇、石景山区古城、门头沟区龙泉镇、房山区良乡和大兴区黄村镇62%;通州区通州镇、顺义区仁和镇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65%;平谷区平谷镇和昌平区昌平镇69%;怀柔区怀柔镇、密云县密云镇和延庆县延庆镇75%。
  (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2007年全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10%。各区县行政区域内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要分别削减:宣武区7%(含华电北京热电有限公司);朝阳区31%(含华能北京热电厂);石景山区41%(含大唐北京高井热电厂、北京京能热电公司和首钢电力厂);其他区县2%。
  各区县政府要将空气质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年度发展计划,制订并发布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和二氧化硫削减年度实施方案,切实加以落实,确保实现既定目标。二、采取综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三)控制煤烟型污染。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市政管委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天然气供应量,力争天然气年使用量达到46亿立方米。
  2007年10月底前完成中心城区1105台额定功率14兆瓦以下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工作,其中:朝阳区、海淀区和丰台区政府要分别组织完成425台、284台和396台改造任务。远郊区县政府要根据新城集中供热规划,在不具备清洁能源供应条件的城镇地区实施燃煤锅炉整合、集中供热,并配套建设高效除尘、脱硫设施和密闭式煤仓,拆除周边小型、分散燃煤锅炉。
  东城区和西城区政府要各组织完成1万户采暖小煤炉改用清洁能源的任务。市发展改革委要组织供电部门完成配套外线建设并落实改造区域内居民的优惠电价政策;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资金筹措等配套政策。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环保局要尽快修订发布本市锅炉综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进一步严格污染物排放限值。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各类燃煤锅炉的监管,对超标排放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燃煤锅炉使用单位,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要求其采取高效脱硫、除尘等治理措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要继续对燃煤锅炉房煤场进行密闭式改造,减少无组织排放。
  朝阳区、海淀区和丰台区政府要组织推进五环路内城乡结合部地区原煤散烧替代工作。市市政管委、市规划委、市环保局和市发展改革委要研究编制城乡结合部地区清洁能源供热规划,同时建设清洁能源供热示范工程。
  围绕群众关心、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城管执法和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在煤炭质量、露天烧烤、露天焚烧、违法使用小煤炉、违法使用高污染燃料等方面履行监管职责,坚决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四)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机动车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强车辆保养和维护,保证排气净化装置正常使用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主动进行尾气检测,确保排放达标。
  行政事业单位和公交、环卫、邮政等行业要在2008年6月底前对贴有黄色环保标志的车辆(以下简称黄标车)完成淘汰和治理。2007年底前,市交通委要组织淘汰更新老旧公交车2580 辆、出租车5000辆。
  公安交通管理和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机动车尾气激光遥测系统,加强路检路查;加大对尾气超标车辆的处罚力度并将机动车尾气超标违法行为纳入网络查询系统。
  公安交通管理、城管执法、市政管理和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夜间大货车和农用车尾气污染严重问题要加大查处力度。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环保局要修订发布本市车用汽油和柴油标准,做好2008年新车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2007年6月1日起公交系统开始使用硫含量小于0.005%的优质柴油。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工商局要加强对油品质量的监管。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其它成品油经营单位要组织所属本市加油站、油罐车和油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油气回收治理,减少可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确保达标排放。
  (五)深化工业污染治理。北京京能热电公司、大唐北京高井热电厂、华能北京热电公司、国华北京热电分公司、京丰热电公司要在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烟气脱硝工程建设。
  首钢总公司要在2007年底前停产二号高炉、四号高炉、第三炼钢厂和1座焦炉、6台烧结机,完成压缩400万吨钢铁生产能力的任务,并彻底解决卢沟桥地区钢渣污染问题。燕山石化总公司要实施苯酚丙酮废气治理等工程。北京化二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有机化工厂要力争实现原址停产。北新集团建材股份公司年底前要关停石膏板生产线。全市水泥生产企业要加大窑尾、窑头、磨机等排放污染物的治理力度,并开展料场封闭等无组织排放控制工作,确保粉尘排放全面达标。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促进局要制订并发布本市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名录。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要研究制订经济鼓励政策,促进水泥行业的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减少污染。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环保局要制订并发布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六)控制扬尘污染。各施工单位在进行城市建设施工时,要按照《关于颁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的通知》(京建施[2003]3号)要求,严格控制扬尘污染,努力做到工地沙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出工地车辆100%冲洗车轮、拆迁100%洒水压尘、暂不开发处100%绿化。
  市建委要加强对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每周公布施工企业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组织监理企业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理,并对其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市园林绿化局要加强对园林绿化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指导,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本市园林绿化作业标准进行施工。市交通委要组织做好道路整修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及时恢复路面,减少污染。
  市市政管委要组织推行道路清扫保洁新工艺,在城市重要道路采取吸尘、洒水、清扫一体化的作业方式,提高道路清洁度;要按照本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标准规定,组织开展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检查并定期公布相关情况。
  市城管执法局要加强执法检查,每周公布扬尘污染查处情况。对造成污染的施工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责令停工整顿。
  各区县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职责,严格控制工地、道路扬尘,督促各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要采取硬化和绿化等方式,消除四环路内和远郊区县城镇地区裸露地面,确保实现 “黄土不露天”。
  (七)加快城乡生态保护和建设。西城、朝阳、海淀、密云、延庆等区县要继续开展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或国家级生态区(县)创建工作。市农委和市环保局要继续推进环境优美乡镇和文明生态村创建工作。
  市园林绿化局要组织完成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三北”防护林建设工程、燕山太行山绿化工程建设,营造水源和水土保持林等荒山造林1.2万公顷;完成平原治沙1000公顷,播草盖沙1333公顷;完成城市绿化600公顷,屋顶绿化10万平方米。市农业局要组织开展裸露农田治理,完成生物覆盖3333公顷,新增保护性耕作2.93万公顷,实施40个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综合示范区建设。市国土局、市园林绿化局和市水务局要组织完成砂石坑治理200公顷以及废弃矿山生态修复1467公顷。
  (八)实施重度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当本市空气质量预测为重度污染时,要及时发布重度污染天气预警公告,提醒公众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根据重度污染天气类型和污染特征,有针对性地采取停止施工土方作业、及时清扫沙尘、部分高排放黄标车停驶以及冶金、电力、建材、化工等重点排污单位限产减排等控制措施,最大限度减轻污染。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市政管委、市建委、市国资委、市应急办、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和华北电监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并监督措施的落实。
  (九)深入开展科研活动。市科委和市环保局要组织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和中国科学院等有关单位,继续开展北京与周边地区大气污染物输送转化及北京市空气质量目标等研究工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综合决策和制订北京2008年奥运会空气质量保障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十)鼓励减排,实施限批。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要研究制订经济激励政策,鼓励污染源单位在确保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减排污染物。对未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任务的地区和单位,环保部门要依法限制审批其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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