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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农业保险补贴怎么领?

2024-03-25 00:14:56大气治理1

一、2021农业保险补贴怎么领?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补贴对象: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补贴形式:通过“一卡(折)通”等形式直接兑现到户。

2、农机购置补贴

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

3、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和稻谷补贴

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有关稻谷主产省份继续实施稻谷补贴政策。

4、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补贴范围:水稻、小麦、玉米、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森林、青稞、牦牛、藏系羊和天然橡胶,以及水稻、小麦、玉米制种。

补贴地区:内蒙古、辽宁、安徽、山东、河南、湖北等6个省(自治区)。

保费补贴:在地方财政自主开展、自愿承担一定补贴比例基础上,中央财政给予保费补贴支持。

5、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补贴

补贴方式:先建后补、以奖代补。

补贴地区:河北、山西等16个省份。

补贴标准:补助采取“双限”,补贴比例上限不超过仓储保鲜设施造价的30%(湖北省和贫困地区放宽至50%),单个主体补贴上限为100万元,具体定额补贴标准由地方制定。

6、渔业发展与船舶报废拆解更新补助

支持渔民减船转产和人工鱼礁建设,支持深水网箱推广、渔港航标等公共基础设施。

7、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补偿

补偿方式:一次性补助与过渡期补助相结合,一次性补助直接发放到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过渡期补助由各地统筹用于与禁捕直接相关的工作。

补偿范围: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区域。

8、产粮大县奖励

奖励对象:常规产粮大县、超级产粮大县、产油大县、商品粮大省、制种大县。

奖励方式: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作为财力补助,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其他奖励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用于扶持粮油产业发展。

9、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

奖励范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牛羊调出大县奖励和省级统筹奖励资金。

奖励方式: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和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县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省级统筹奖励资金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

10、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奖励地区:内蒙古、四川、云南、西藏、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8个省(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奖励方式: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在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实施“一揽子”政策。

11、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先进县激励

中央财政在分配年度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时,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明显的县予以激励支持。

二、甘肃省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体作用,切实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设立有据、管理科学、讲求绩效、公开透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预算安排、预算执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预算安排

第五条 专项资金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规定设立。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在各类文件和工作会议、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实施意见中对设立、增加专项资金事项作出规定。

第六条 专项资金设立和增加,一般不得与财政收支规模、增幅或生产总值等指标挂钩。

第七条 严格按程序设立专项。从严控制新设立专项,确需设立的,由省级主管部门正式行文送省财政厅。申报材料要明确专项资金设立的政策依据、资金规模、使用范围、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各年度实施计划等内容,涉及其他资金来源的还应说明各项资金的筹措计划。省财政厅对设立专项资金的申请,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相关政策和财力可能进行审核。对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的,应会同主管部门采取专家论证、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项目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进行论证。不得重复设立或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

拟设立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列入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和预算。专项资金需调增的,在年度预算编制时根据相关政策、规划、绩效评价和财力等情况统筹考虑,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有明确的执行期限,到期后即终止执行。确需延期的,在执行期满前一年,按照新设立专项资金程序申报。现有专项资金未确定期限的,要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予以明确。

第九条 专项资金批准设立后,省财政厅、主管部门按照“先定办法、再分资金”的原则,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做到一个专项一个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要明确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申报程序、信息公开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十条 中央补助需省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并提供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文件依据,经省财政厅审核后,通过现有专项资金调整、增列预算安排。除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省委、省政府规定外,主管部门不得自行要求市县政府安排配套资金。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省财政厅配合做好争取中央补助工作。主管部门依据中央项目申报指南和要求,组织项目评审,确定项目后按程序申报,并对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可行性负主体责任。需省财政厅联合申报的,申报文件经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省财政厅配合履行行文程序,不审核具体项目。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省财政厅、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整合、规范。对已完成或偏离项目初设目标,不符合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任务和全省工作重点的,按程序予以调整或取消。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人大批准的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追加预算,确需追加的,严格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确因客观条件变化需变更或调整的,必须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批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或项目法”进行分配,并逐步扩大因素法分配的比例和范围。确需保留的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采取股权投资、产业基金、贷款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运作模式,引导带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入,减少事前补助、直接补助。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项目库,按程序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研究确定具体项目,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及其结果负责。市县申报文件,由主管部门直接受理,不再报省财政厅。

主管部门审定专项资金具体项目后,资金分配计划文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抄送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可行性负全责,省财政厅对具体项目不作审核,负责按主管部门确定的资金分配计划下达专项资金指标,并对资金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提出具体要求。

省委、省政府确定要跨部门整合使用的专项资金,按规定的程序确定项目、下达指标。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要及时按照预算指标、项目进度等编制用款计划。省财政厅依据用款计划和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主管部门要建立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对规定时限内未分配且无正当理由的专项资金,收回省级财政统筹安排。对连续两年未用完的专项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其中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做到“花钱必问效,低效必问责”。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确定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要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符合项目特点,体有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要按期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及时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选择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专项资金,借助专家、第三方机构重点评价。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对项目执行中问题较多、使用效益差的,除督促整改外,还要削减或取消以后年度专项预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管理必须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公开”的原则,负责公开除涉密信息外的专项资金安排情况、管理办法、分配结果,并逐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省审计厅、省财政厅应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的专项审计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实施条例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和省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5]1号)、《甘肃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甘政办发〔2015〕27号)和《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办〔2014〕22号)等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省、市州和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应充分利用国土资源部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国土“二调”)等成果数据,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测量测绘,降低工作成本。

  第四条 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和“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五条 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及方向:

  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县(市、区)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土地承包档案资料收集整理,耕地测量测绘和承包地权属调查等查田勘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印制,农村土地确权数据库和土地承包信息平台建设,农村土地确权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农村土地确权检查验收,农村土地确权成果整理等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关的费用支出。不得用于增加人员经费和机构运转经费等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无关的费用支出。

  省级农村土地确权数据库和土地承包信息平台建设、全省农村土地确权调查软件和管理软件统一招标采购、省级农村土地确权政策宣传培训和省级农村土地确权检查验收等工作经费,从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使用计划:

  省级财政根据国土“二调”公布的各县(市、区)农村集体耕地面积,在中央财政每亩补助10元的基础上,每亩补助6元(其中:甘南、临夏、陇南、天水、定西等地形地貌较为复杂的5 个市州,每亩补助7元;其他地区每亩补助5元),从2015年起分3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 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分配:

  中央和省级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由各县(市、区)包干使用。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与市县安排的资金应统筹使用和管理。3年内,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按照国土“二调”农村集体耕地面积安排补助结束后,不再安排补助资金。各地在3年内没有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或因工作质量验收不合格返工形成的资金缺口,由各地自行解决。

  第八条 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申报:

  各市州和县(市、区)应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度与补助资金年度安排情况的衔接。每年4月底前,各市州和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根据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情况,向省财政厅报送下年度确权登记颁证面积计划和补助资金申请,同时抄报省农牧厅。

  第九条 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拨付: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50日内,省农牧厅拟定以奖代补资金分配计划,经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抄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负责按农牧厅确定的以奖代补资金分配计划在10日内下达资金指标。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确权颁证工作进度安排拨付确权颁证补助资金。市县财政部门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由省农牧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监督使用。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总结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有关县(市、区)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报送,并接受财政、农牧、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各市州和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细则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或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农牧厅。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省农牧厅、省财政厅建立完善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实行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并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因素之一。

  第十五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财政项目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对照项目绩效管理的内容和具体指标,按期完成项目绩效自评价,将自评报告报送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县(市、区)项目绩效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将评价结果报送省农牧厅。

  第十六条 省农牧厅在市(州)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实地抽查考评,并将评价结果及时报送省财政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农牧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5年。

四、惠农补贴是什么?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补贴对象: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补贴形式:通过“一卡(折)通”等形式直接兑现到户。

2、农机购置补贴

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

3、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和稻谷补贴

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有关稻谷主产省份继续实施稻谷补贴政策。

4、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补贴范围:水稻、小麦、玉米、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森林、青稞、牦牛、藏系羊和天然橡胶,以及水稻、小麦、玉米制种。

补贴地区:内蒙古、辽宁、安徽、山东、河南、湖北等6个省(自治区)。

保费补贴:在地方财政自主开展、自愿承担一定补贴比例基础上,中央财政给予保费补贴支持。

5、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补贴

补贴方式:先建后补、以奖代补。

补贴地区:河北、山西等16个省份。

补贴标准:补助采取“双限”,补贴比例上限不超过仓储保鲜设施造价的30%(湖北省和贫困地区放宽至50%),单个主体补贴上限为100万元,具体定额补贴标准由地方制定。

6、渔业发展与船舶报废拆解更新补助

支持渔民减船转产和人工鱼礁建设,支持深水网箱推广、渔港航标等公共基础设施。

7、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补偿

补偿方式:一次性补助与过渡期补助相结合,一次性补助直接发放到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过渡期补助由各地统筹用于与禁捕直接相关的工作。

补偿范围: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区域。

8、产粮大县奖励

奖励对象:常规产粮大县、超级产粮大县、产油大县、商品粮大省、制种大县。

奖励方式: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作为财力补助,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其他奖励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用于扶持粮油产业发展。

9、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

奖励范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牛羊调出大县奖励和省级统筹奖励资金。

奖励方式: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和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县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省级统筹奖励资金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

10、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奖励地区:内蒙古、四川、云南、西藏、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8个省(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奖励方式: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在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实施“一揽子”政策。

11、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先进县激励

中央财政在分配年度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时,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明显的县予以激励支持。

五、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目标?

一、示范创建目标

通过开展示范创建活动,推出一批有完善的基础设施、有良好的运行机制、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有较大的服务规模、有显著的综合效益的农机合作社示范社,为我省农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和提质增效提供样板和经验,为推动全省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现代化持续快速发展做出贡献。2017年计划创建全省农机合作社示范社70个。

二、示范社推荐申报

省级示范社申报由省局根据各市(州)农机合作社工商登记数量、规范化水平、农机化率等因素,下达各市(州)申报数量,市(州)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组织申报工作。

1.市(州)农机管理部门根据《全省农机合作社申报条件》(附件1)和《全省农机合作社推荐名额分配表(2017年)》(附件2),下达申报限额到县(市、区)。

2.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根据申报限额,本着农机合作社自愿申报的原则,确定申报单位,并指导申报单位编写《全省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附件3)。已被认定为国家及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全国及全省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的不再申报。

3.市(州)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对县(市、区)申报材料审核,审定后,以市(州)农机管理部门文件向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等额推荐上报《全省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附件3)和《全省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汇总表》(附件4)。

4.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对推荐申报的农机合作社示范社进行审核,经局务会议审定后,在甘肃农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内若无异议,由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公布认定名单,并颁发“全省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牌匾。

三、加强创建活动组织领导

1.明确运行机制。全省农机合作社示范创建活动坚持“省市(州)共建、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省农业机械管理局主要负责创建活动的规划部署和协调推进,市(州)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抽查监测,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对参与创建活动示范社的指导服务和具体帮扶。

2.强化政策扶持。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集中力量加强示范创建,农机购置补贴、大型农机具省级累加补贴、农机深松作业补助、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等农机化扶持政策优先向示范社倾斜,农机化技术试验示范等农机化项目及技术培训、企社共建、银社对接等活动优先安排示范社作为承接或实施的重要主体。要积极争取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等部门支持,多渠道加大对示范社的投入,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多种形式,引导支持示范社加大配套机具和基础设施投入,提高服务能力,打造服务品牌,推动农机合作社整体建设和农机社会化服务跃上新台阶。

3.加强监测管理。全省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各地农机管理部门要组织示范社定期报送年度的生产经营状况,市(州)农机管理部门采取重点抽查等方式加强对示范社的监测管理,每年11月30日前将示范社监测报告报送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对不符合示范社条件的,由市(州)农机管理部门提出撤销全省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的建议。

4.发挥示范作用。各地要将示范创建与各项农机化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把示范社建成技术推广的先行点、服务机制的创新点、经营管理的样板点,引导带动周边农机服务组织健康发展。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将在甘肃省农业信息网甘肃农机栏目建立全省示范社网页名片,加强对示范社的宣传推广。对省级示范社中符合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标准的,将推荐申报全国示范社。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机合作社示范创建工作,精心组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申报条件、程序和要求完成审核推荐上报工作。市(州)、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请各市(州)于6月30日前,将推荐省级示范社报告、《全省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和《全省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汇总表》的纸质材料和电子版上报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装备办。

六、甘肃省天水市农村巷道硬化标准?

1.规模目标

县乡村道规模进一步提升,县道公路里程达到2300公里以上,乡道公路里程达到2600公里以上,村道公路里程达到8000公里以上,县乡村道公路网规模比重趋于合理。

规划到2035年,农村公路网规模得到较大提升。县道覆盖规划范围内所有的乡镇、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等相应结点;乡道连通主要行政村、重要产业及旅游景点;村道覆盖所有自然村组。形成“覆盖全面,等级合理,布局优化,衔接顺畅”的农村公路网。

2.结构性目标

农村公路与国省干线衔接顺畅,乡镇间实现三级及以上公路互联互通,所有行政村及部分重要自然村以四级公路连通,其余自然村以硬化路连通。县道、乡道、村道三者之间的结构比例达到17.78∶20.62∶61.6。

3.技术目标

消除四级及以下县道公路,实现所有县道达到三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对于乡道而言,消除所有等外公路,实现所有乡道四级及以上公路标准。

三、规划方案及效果评价

(一)规划方案

至2035年,规划农村公路总里程为13018.286公里,其中规划县道78条,2310.385公里,技术等级为三级及以上;乡道176条,2679.196公里,规划乡道技术等级为四级及以上标准;规划村道3196条,8004.688公里;规划专用道两条,总里程24.017公里。农村公路县道、乡道、村道三级结构比例为17.78%、20.62%、61.60%,农村公路网总规模和路网结构日趋合理。(规划线路见附表)。

(二)建设计划

近期建设计划:“十四五”时期,重点任务是农村公路的提档升级,着眼于重要产业路、旅游路及县区间重要连接道路的等级提升和自然村组道路的硬化。农村公路投资约78.61亿元。

远期建设计划:2026~2035年主要着眼于加密路网,提高全市农村公路的连通度和通行能力,以及部分道路等级提升;农村公路投资约130亿元。

(三)效果评价

1.规模等级显著提升,瓶颈制约全面改善。规划调整后,我市农村公路总里程增加4245.613公里,增幅比例为48.4%。县道规模是现状的4.22倍,乡道规模是现状的3.64倍,瓶颈制约全面改善。

2.路网结构更加合理,应急保障能力提高。农村公路网调整后,我市公路网空间布局合理、线位走向顺畅、技术等级匹配,县、乡、村道占比分别达到17.78%、20.62%、61.60%,逐步形成金字塔型结构。路网技术等级实现质的飞跃,农村公路全部达到四级及以上标准;路网的机动性、迂回性显著提高,安全、排水设施更加完善,应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能力显著提高。

3.路网功能明显增强,支撑作用充分发挥。农村公路与国省道网紧密衔接,干线路网的辐射功能得到拓展,助推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服务文化旅游产业的作用更加显著;区域城乡交通协调发展,综合交通服务保障功能充分发挥,交通发展成果造福更多人民群众。

四、保障措施

(一)规划引领。通过中长期综合交通发展规划、近期实施方案、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等规划编制工作,科学有序地推进农村公路网建设与发展,确保全市农村公路发展目标顺利实现。各级主管部门要根据规划全面履行职责、完善机制、分类指导、组织落实,形成有效督导机制,保障规划目标和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责任落实。落实县(区)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主体责任,构建“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把加强和改进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县(区)和乡(镇)政府的年度考核,切实解决规划编制、计划执行、资金配套、管理体制等方面的问题,推动交通运输发展由部门行为向政府行为转变,重建轻养向建管养运并重转变。

(三)机制创新。探索建管养运各方面体制机制、运作模式创新。运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办法破解农村公路发展难题,通过实施农村公路“建养一体化”等模式不断探索农村公路发展新机制,努力消除政策障碍,为引进社会资本创造有利条件。

(四)政策扶持。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市县财政预算,及时足额筹措资金,确保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落实到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积极争取政府债券、基金、发展专项资金等,支持重点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与产业发展、园区建设、乡村旅游、矿产资源开发等捆绑,实施一体化开发。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发挥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撬动和引导作用,鼓励采取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财政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多种方式支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

(五)要素保障。做好资金、土地等发展要素保障,根据规划任务匡算总体投资规模与用地需求,统筹部署解决发展要素问题。农村公路建设是否能按照规划实施,资金筹措是关键;在土地资源日益紧张的局势下,应将农村公路规划提早纳入各县区及其各个镇区的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中,控制农村公路规划建设预留用地,保障农村公路建设所需的土地供给。

(六)人才保障。创新人才使用和激励机制。重视人才的专业优势和工作效能,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专项培训、技术和经验交流,将农村公路交通纳入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管理能力、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为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七、甘肃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发展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四条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建议方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方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六条

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中小河流治理,用于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防洪治理,中小河流重点县综合整治。

(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用于地下水超采区水利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及体制机制创新等。

(三)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用于新建小型水库及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四)中型灌区节水改造等,用于中型灌区建设和节水改造、牧区水利、小型水源建设。

(五)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六)淤地坝治理,用于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

(七)河湖水系连通,用于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建设及农村河塘整治等。

(八)水资源节约与保护,用于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

(九)山洪灾害防治,用于山洪灾害防治等非工程措施建设、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等。

(十)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用于非经营性水利工程设施、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河湖管护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支出等。

水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与项目建设和维修养护无关的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支出。

县级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中列支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程验收等费用,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水利部门确定费用上限比例,省、市两级不得在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中提取上述费用。

水利发展资金不得与中央基建投资重复安排,但按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有关规定执行的除外。

第七条

水利发展资金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水利中长期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需要,编制水利发展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八条

水利部汇总编制完成的以水利发展资金为主要资金渠道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应商财政部同意后印发实施。地方水利部门在编制本地区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时,应充分征求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意见。

第九条

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分配水利发展资金时,除对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相关水利规划中水利建设任务较少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采取定额补助外,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法的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一)目标任务(权重50%),以财政部、水利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定的水利发展目标任务为依据,通过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的分省任务量(或投资额)以及项目实施进度测算。

(二)政策倾斜(权重20%),以全国贫困县、革命老区县(含中央苏区县)、民族县、边境县个数为依据。

(三)绩效因素(权重30%),以国务院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结果,财政部、水利部组织开展的相关绩效评价结果,有关监督检查结果等为依据。

因素法分配公式如下:

X省因素法分配水利发展资金预算=

第十条

水利发展资金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方式。财政部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水利发展资金预计数和任务清单初步安排情况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水利部、省级水利部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财政部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30日内印发下达水利发展资金预算文件,将水利发展资金正式预算、任务清单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批复区域绩效目标作为绩效评价依据,同时抄送水利部、省级水利部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任务清单主要包括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支出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其中,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等为约束性任务,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可明确资金额度。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水利部门依据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等分解下达预算,在优先保证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地区情况统筹安排各支出方向的预算额度;根据财政部、水利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汇总形成的全省绩效目标、分支出方向资金安排情况报财政部、水利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一条

水利发展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地方。地方各级水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采取竞争立项、建立健全项目库等方式,及时将水利发展资金预算落实到具体项目。同时,督促项目单位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二条

水利发展资金鼓励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方式,加大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项目建设,创新项目投资运营机制;遵循“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原则,坚持建管并重,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水利工程建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利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以及财政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有关规定,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统筹整合。

水利发展资金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试点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在脱贫攻坚政策实施期内,有关省在分解下达水利发展资金预算时,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以下简称贫困县)的资金总体增幅不低于中央下达该省水利发展资金总体增幅。分配给贫困县的水利发展资金一律采取“切块下达”,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县,不得指定具体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资金。对于纳入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的水利发展资金,任务清单和区域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相应调减,不再考核该部分资金对应的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水利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加强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财政部应当将水利发展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形成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都应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的监督。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授权,开展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监管工作。分配、管理、使用水利发展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十八条

水利发展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各级财政、水利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利发展资金分配、项目安排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会同省级水利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务实管用的举措,进一步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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