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排放环保标准?
一、气体排放环保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制定的标准。
基本信息
中文名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外文名
air pollutant release standard
类型
限制标准
环境科学
词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英文:air pollutant release standard
释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使空气质量达到环境质量标准,对排入大气中的污染物数量或浓度所规定的限制标准。经有关部门审批和颁布,具有法律约束力。除国家颁布的标准外,各地、各部门还可根据当地的大气环境容量、污染源的分布和地区特点,在一定经济水平下实现排放标准的可行性,制订适用于本地区、本部门的排放标准。从1974年开始,中国实行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中规定了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硫化氢等13种有害物质的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条文
最新工业生产环境保护及污染控制治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简介:
第一篇大气环境保护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空气质量氮氧化物的测定
空气质帚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奥袋法
空气质量三甲胶的测定气相包者法
空气质量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空气质量氨的测定次氯化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空气质量二硫化碳的测定乙胺分光光度法
空气质量氨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空气质量氦的测定离子选择电假法
空气质量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空气质量硝基苯类(一硝基和二硝基化合物)的测定锌还原.盐酸荼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空气质量苯版类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腋分光光度法
空气质量甲雌的测定乙酰向酬分光光度法
测试方法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大气污染物尢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办法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排放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氯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内烯醛的测定气相色潜法
同定污染源排气中内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游排气中石棉尘的测定镜柃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重量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固体废物
污染排放控制标准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
禽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旋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旷行污染控制杯准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一收上业吲体废物炉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坏境镉污染健康危害区判定标准
工业固体峻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化学测试导则
新化学物质危害计估导则
化学品测试台格实验室导则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废卉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环境保护技术舰范(试行)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惰蚀性鉴别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一骨废料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一冶炼渣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一木、木制品废料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一废纸或纸板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一废纤维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同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有色金属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机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线电缆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同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一废五金电器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一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一废塑料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一废汽车压件
水污染
排放控制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分光光度法
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氯气校正法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合成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兵器上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炸药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工药剂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弹药装药
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柠檬酸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四篇 环境噪声排放控制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排放限值,测量方法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测量方法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阶段)
清洁标准
清洁生产标准石油炼制业
清洁生产标准炼焦行业
清洁生产标准制革行业(猪轻革)
清洁生产标准啤酒制造业
清洁生产标准食用植物油工业(豆油和豆粕)
清洁生产标准纺织业(棉印染)
清洁生产标准甘蔗制糖业
清洁生产标准电解铝业
清洁生产标准氮肥制造业
清洁生产标准钢铁行业
清洁生产标准基本化学原料制造业(环氧乙烷/乙二醇)
清洁生产标准汽车制造业(涂装)
清洁生产标准铁矿采选业
清洁生产标准电镀行业
HJ/T315-2006清洁生产标准人造板行业(中密度纤维板)
其他标准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烟气循环化床法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石灰石/石灰一石膏法
污染源在线白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行业类牛态工业同区标准(试行)
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
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
二、精细化工行业大气排放标准?
化工行业废气治理g家排放标准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
《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5)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针对化工行业废气治理,地方出台了9项排放标准:化工行业废气治理地方排放标准
《北京市有机化学品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85-2017)
《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2/524-2014)
《天津市铅蓄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856-2019)
《上海市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74-2006)
《上海市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73-2010)
《上海市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81-2015)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i6部分:有机化工业》(DB37/2801.6-2016)
《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
《河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3/2322-2016)
三、山东省各城市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火电厂、钢铁工业、建材工业、锅炉、饮食业油烟、生活垃圾焚烧及火葬场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上述企业或生产设施按山东省或国家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要求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75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固定源 stationary source
燃烧设备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通过排气筒向空中排放的废气污染源。
3.2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3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或生产设施。
3.4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 325 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5
炉窑干燥尾气 dry tail gas for kiln and furnace
利用炉窑产生的热烟气,掺混一定量的新鲜空气,对物料进行干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
3.6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 benchmark exhaus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排气量上限值。
3.7
氧含量 oxygen 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8
核心控制区 core control region
生态环境敏感度高的区域,包括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3.9
重点控制区 key control region
人口密度大、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敏感度较高的区域。
3.10
一般控制区 general control region
人口密度低、环境容量相对较大、生态环境敏感度相对较低的区域,即除核心控制区和重点控制区之外的其他区域。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划分
依据生态环境敏感程度、人口密度、环境承载能力三个因素,将全省区域划分三类控制区,即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定,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4.2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 新建和现有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所在控制区执行本标准表1中的排放浓度限值,部分行业、工段还应按所在控制区从严执行表2中的相应排放浓度限值。
4.2.2 核心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应满足表1中的“核心控制区”的排放浓度限值。
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表2 部分行业、工段需进一步从严控制的指标和排放浓度限值
4.2.3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山东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和时间的,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按规定达到国家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
4.3 排气筒高度要求
排气筒的高度应不低于15 m(储库底、地坑及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设施除外),具体高度按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确定。
5 、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及排污许可证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应符合HJ/T 373、HJ 819和HJ 836的要求。
5.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HJ 75、HJ 76等相关要求及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5.1.3 排气筒应设置采样孔和永久监测平台,采样孔和平台建设按GB/T 16157、HJ 75、HJ 76、HJ/T 397和HJ 836等相关要求执行,同时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1.4 实施监督性监测期间的采样频次和污染源采样方法应符合GB/T 16157、HJ/T 397、HJ 836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要求。
5.1.5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表3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5.2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表4和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国家、省规定了行业基准排气量的,按基准排气量进行折算。
表4 基准氧含量1
表4 基准氧含量2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计算公式
式中:
c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3;
c′ ——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O2′ ——实测的氧含量,%;
O2 ——基准氧含量,%。
6 、达标判定
6.1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相关手工监测技术规范获取的监测结果超过本标准排放浓度限值的,判定
为排放超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将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
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2 特殊工况下的达标判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 、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实施后,新制(修)订的国家或山东省排放标准中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通过审批、审核或
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中相应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按相应的排放标准
限值或要求执行。
四、钢厂环保评级a级标准?
钢厂环保A级企业标准三条:一是有污水处理设施有噪音的标准低于40分贝二是有当地政府颁发的五日处理排放合格证,三是企业有专业的环境保护管理人员。钢厂环保A级企业标准三条:一是有污水处理设施有噪音的标准低于40分贝二是有当地政府颁发的五日处理排放合格证,三是企业有专业的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五、山东工业污染排放标准?
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前两项规定。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六、国家污水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数十个针对具体工业、行业的水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下面列出了其中的部分标准。
GB 13456-201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7-1992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8-2013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374-1993 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470.1-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470.2-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470.3-2011 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0-2011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1-19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0425-2006 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523-2008 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另外,在许多标题中不含“水”字的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中,实际上也包含有限制水污染物排放的内容。
七、企业自建污水厂排放标准?
国家对各工业行业水污染物现行标准是怎样的?以下是钢铁、纺织染整、制浆造纸、炼焦化学、合成氨、陶瓷工业、煤炭、电镀、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糖工业等行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前两项规定。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三、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
自2012年10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四、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
自2015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五、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
自2013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9号
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修改单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决定修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
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表1、表2和表3的表头中“间接排放”改为“间接排放(3)”,同时在三个表的表注中增加“(3)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
二、将表1和表2中的化学需氧量(CODCr)间接排放限值调整为“500(4)/200(5)”,五日生化需氧量间接排放限值调整为“150(4)/50(5)”,同时在两表的表注中增加“(4)适用于园区(包括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企业向能够对纺织染整废水进行专门收集和集中预处理(不与其他废水混合)的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情形,集中预处理的出水应满足(5)所要求的排放限值。”和“(5)适用于除(3)和(4)以外的其他间接排放情形。”
三、在表1、2、3中增设“总锑”的排放控制要求,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限值均为0.10mg/L,排放监控位置为“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四、在“2规范性引用文件”和“表4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中增加2项标准:“水质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HJ694)”“水质65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700)”。
六、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
自2008年8月1日起,新建制浆造纸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七、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13
自2013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八、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
自2013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九、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十、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
煤炭工业(包括现有及新(扩、改)建煤矿、选矿厂)废水有毒污染物排放质量浓度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限值。
新(扩、改)建采矿生产线自本标准实施之日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新(扩、改)建生产线排放限值。
新(扩、改)建选煤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应实现水路闭路循环,偶发排放应执行表3规定新(扩、改)建生产线排放限值。
十一、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2013
自2014年3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十二、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9-2008
自2008年8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八、冶炼厂环保标准与处罚?
成州锌冶炼厂曾被中央环保督察组点名批评
造成此次嘉陵江支流青泥河铊浓度超标的成州锌冶炼厂,位于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前身为私营企业,于2011年被白银有色集团接管并在2012年正式建立,属于国企。公司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有色金属冶炼、金属及有色金属的延伸产品、硫酸生产等,主要产品为锌锭。
官方处罚信息显示,2014年以来,成州锌冶炼厂多次因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遭受处罚,还曾在2019年发生二氧化硫泄漏事故直接导致1人二氧化硫轻度中毒、88人接触反应。
此外,在2019年中央环保督察组进驻甘肃期间,有群众举报该冶炼厂“烟囱向外排放黄色烟雾、导致植物叶片腐烂、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成县政府以群众举报不实回应。
2020年中央环保督察组在向甘肃反馈督察意见时指出:“成州锌冶炼厂有色冶炼废渣库闭库工程设计建设存在重大缺陷,渣场坝下截渗墙严重腐蚀,墙外地面多处渗滤液渗出,镉、锌浓度远超行业排放标准。”
此次嘉陵江流域铊污染事件发生后,1月27日,成州锌冶炼厂发出《关于外排水中铊浓度异常情况的致歉》称,其接到陇南市生态环境局嘉陵江地表水含铊检测超标的通报,按照陇南市生态环境局要求,已立即停止废水外排,开展了内部自查。
陇南市生态环境局成县分局在成州锌冶炼厂排放口取水样检测。结果显示,成州锌冶炼厂排污口工业废水铊浓度超出了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铊的限值。2021年1月21日5时,成州锌冶炼厂随即停止生产,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展开应急处置。
“成州锌冶炼厂采用当前国内成熟的锌冶炼生产工艺,生产稳定,环保设施运行正常,按照现行的国家《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各项应监测指标均达标。在现行的国家《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铊排放没有做出规定,也没有地方补充标准,因此成州锌冶炼厂对铊没有进行系统性评价。“成州锌冶炼厂表示,对于因外排水中铊浓度异常给群众和社会造成的影响深感歉意和不安,并郑重向广大群众和社会道歉。
2017年至今略阳钢铁连年因环保问题遭处罚
另一家涉事企业,位于陕西省略阳县境内的略阳钢铁是陕西省大型钢铁联合企业、全国大型工业企业之一,2017年至今连年因环保问题遭受处罚。
早在2018年1月29日,该公司通过可移动的软管将动力厂钢区污水处理站事故沉淀池内污水排入东渡河河道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坑内,坑内污水溢流至地表水,造成下游东渡河地表水重金属镉、汞超标,被陕西省环境保护局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东渡河是嘉陵江上游支流,也是此次铊浓度超标的河流之一。
略阳钢铁此前不仅发生过废水直排问题,还多次因废气排放问题遭受处罚。2017年4月17日,略阳县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废气监测,发现其4号烧结机机尾除尘器后排放废气颗粒物浓度超过国家《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规定限值3.7倍,被略阳县环境局责令立即停止4号烧结机机尾废气超标排放行为。
2017年6月20日,该公司14平方米球团竖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建成投入生产并排放大气污染物。已被略阳县环境局责令立即停止球团厂14平方米球团竖炉项目生产和大气污染物排放。
2017年12月14日,该公司炼钢厂1号转炉配套一级除尘设施和1号、2号转炉共用的二次除尘设施在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停运,被略阳县环境保护局处以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5万元。
2018年6月15日,该公司球团车间14平方米球团竖炉废气排放口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排放污染物;炼铁厂二号桥头处沿路露天堆放球团矿未采取围挡、覆盖等防尘措施,被略阳县环境保护局处以行政处罚共计20万元。
2020年7月15日,该公司由于烧结工段北侧和3#料场堆放有矿石和焦炭等物料,未密闭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被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处以行政处罚,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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