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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气筒几何高度规格?

2024-01-30 03:07:08大气治理1

一、排气筒几何高度规格?

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高出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建筑物5m以上,不能达到这个要求时,排放速率应严格50%。

新污染源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应外推以后再严格50%。

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燃油、燃气锅炉烟囱高度不低于8m,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高度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有组织排放源的排气筒的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m

4、《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烟囱高度最低15m,达不到则排放浓度严格50%。

高出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建筑物高度3m以上,否则排放浓度严格50%。

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放烟(粉)尘和有害污染物的工业炉窑,其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还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要求确定,否则排放浓度应严格50%。

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的规定:

焚烧炉烟囱高度,当焚烧处理能力<300t/d时,烟囱最低允许高度45m;当焚烧处理能力≥300t/d时,囱最低允许高度60m;在同一厂区如同时有多台焚烧炉,则以各焚烧炉焚烧处理能力之和作为评判依据。具体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

如果在烟囱周围200m半径距离内存在建筑物,烟囱高度应至少高出这一区域最高建筑物3m以上。

6、《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的规定:

新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焚烧炉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必须高出最高建筑物5m以上。

7、《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空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排放含氰化氢气体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m。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物高度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高度的排气筒,应按排放浓度限值的50%执行。

8、《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除储库底、地坑及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外,其他排气筒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应高出本体建(构)筑物3m以上。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9、《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放含氰化氢废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现有和新建焦化企业须安装荒煤气自动点火放散装置。

10、《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1、《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2、《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3、《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4、《铁合金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5、《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6、《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7、《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8、《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9、《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20、《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放氯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21、《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放氯化氢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22、《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空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一般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并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建筑3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排放浓度限值严格50%执行。

23、《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煤炭工业除尘设备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

二、202钢对空气有污染吗?

202钢属于不锈钢中的一种,主要由铬、镍、锰和铁等元素组成,通常用于制造汽车零部件、厨房用具和建筑材料等。在正常使用过程中,202钢并不会对空气造成污染。然而,如果在制造过程中的焊接、切割、研磨等工艺不恰当,会产生大量的粉尘、废气和废水,这些废物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另外,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过度磨损或损坏,202钢可能会释放出铬等有害物质,对空气造成污染。因此,在制造过程中和使用过程中,对202钢的处理应当注意环保问题,选择正确的工艺和方法进行处理,确保环境不会遭受污染。

三、大家铁合金生产主要有哪些污染物?

铁合金生产的主要污染物有烟尘、废渣、废水,对环境影响最大的是烟尘。

根据规定,废气可分为含颗粒物废气和含气态污染物废气两大类。铁合金厂废气来源于矿热电炉、精炼电炉、焙烧回转窑、多层机械焙烧炉和铝金属法熔炼炉。铁合金厂废气的排放量大,含尘浓度高,废气中90%是二氧化硅,还含有氯气、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废渣、废水里是铬化合物的污染最为严重。

国家经贸委、环保总局等部门还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我国铁合金工业结构调整的意见》中(国经贸产业[1999]633号)提出,从1999年起到2005年,停止新建各类铁合金电炉(炉窑)和高炉。

四、铁合金生产主要有哪些污染物?

铁合金生产的主要污染物有烟尘、废渣、废水,对环境影响最大的是烟尘。根据规定,废气可分为含颗粒物废气和含气态污染物废气两大类。铁合金厂废气来源于矿热电炉、精炼电炉、焙烧回转窑、多层机械焙烧炉和铝金属法熔炼炉。铁合金厂废气的排放量大,含尘浓度高,废气中90%是二氧化硅,还含有氯气、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废渣、废水里是铬化合物的污染最为严重。

国家经贸委、环保总局等部门还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我国铁合金工业结构调整的意见》中(国经贸产业[1999]633号)提出,从1999年起到2005年,停止新建各类铁合金电炉(炉窑)和高炉。

五、c3024属于高耗能产业吗?

C3024是一个较常见的产品型号,它通常指的是某种电视或显示器的型号。根据仅提供的信息,很难准确回答这个问题。判断一个产业是否属于高耗能产业涉及到很多因素,包括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能源需求以及整个产业链的能源投入等。

对于电视或显示器来说,一般来说,较大尺寸和较高分辨率的型号在使用过程中会相对消耗更多的能源。此外,制造这些设备所需的原材料开采、生产和运输等也可能产生较大的能源消耗。

然而,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与进步,电视和显示器制造商一直在努力提高产品的能效,采用更节能的技术和材料。因此,并不能简单地将所有C3024型号的电视或显示器都归类为高耗能产业。对于某种特定的C3024型号,您可以参考该产品的能源消耗标签或相关能效评级来了解其能耗情况。

六、高污染高耗能企业认定标准?

1、高耗能行业是指相对于其他行业讲,消耗资源(电、水、天然气等自然资源以及物耗等)速度快,对资源需求量大的行业。目前,中国为了缓解电力需求压力正在大力治理高耗能行业,而电力是首当其冲的。

2、电力消耗较大的行业有:钢铁业(冶金业),铁合金,电解铝,电石业,烧碱业,制纸业,纺织业,化工业,水泥业等。 如电解铝,生产一吨电解铝约需要耗电150000千瓦时。

3、一般上,钢铁、有色、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被认定为高耗能企业

七、湘西州环保条例?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行政首长任期内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环境质量和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网络,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辖区内环境质量状况。

    第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在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及重大经济、产业和技术政策,进行资源开发、区域国土整治、开发区建设、城市改造等活动时,应当进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对策和措施。

    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和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州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制订本辖区和辖区内的小区域环境保护规划,由州人民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辖区的生态调查和区域环境评估工作,划定生态功能区,制定生态保护和建设规划并纳入环境保护规划。江河源头、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的重要区域等可以划定生态功能保护区,保持流域、区域生态平衡,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第八条 对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以及污染防治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奖励经费列入当年同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审批手续。

    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价,确保评价质量。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负责,不得越权审批。

    第十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执行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的单位,应当按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投资百分之三十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三同时”保证金。建设单位的防治污染工程开工并投入该工程投资的百分之七十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保证金及利息及时返还给建设单位,并监督保证金的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发给建设单位营业执照,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一条 凡开发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对开发利用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破坏应当进行综合治理。

    锰、铅、锌、硫、汞、铁合金、钒、磷、铟及其他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矿产原料的采选、冶炼,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矿产品原料采选、冶炼企业,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建设专用的贮存、处置设施和场所,防止固体废物流失、渗漏等对环境造成污染;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应当进行治理,使排放的污染物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禁止将产生的固体废物、废水倾倒和排入渗井、渗坑、溶洞、裂隙;禁止将固体废物和未经处理的废水倒入和排入溪涧、河流、山塘、水库等水体。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域功能区划的要求保护水体,对本行政区域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河流进行综合整治,使水质符合水域功能区划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其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水污染防治纳入城市建设规划,逐步建设和完善污水排放管网和集中处理设施。三万人以上的建制镇政府所在地,生活污水应当集中处理。新建的工业区、居住区排放的生活污水应纳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或者配套建设独立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使污水经处理后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城镇(乡)政府所在地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对生活垃圾实行分类处理,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治理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十四条 县(市)、镇人民政府对其所在地依法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烟尘控制区、噪声控制达标区,应当予以公告,并制定保护措施。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排入、倾倒工业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等有毒有害废物;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倾倒废渣,不得施用剧毒或者高残留农药。在二级保护区内不得新设排污口,不得建立二十头以上大牲畜、五十只以上家禽的专业养殖场。在一级保护区内,除执行二级保护区的规定外,不得游泳、野炊、摆设摊点和从事放养禽畜、网箱养殖等其它污染水源的行为。

    在烟尘控制区内,使用燃煤锅炉、窑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低硫份煤炭,并建设配套的脱硫、除尘装置或采用其它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措施,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国家划定的酸雨控制区的城区,禁止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燃烧含硫份大于 3% 的散煤。

    噪声控制达标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因建筑施工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使用产生强噪声设备的,应当报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经营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业和饮食加工业,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排放的油烟污染物不得超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

    餐饮业和饮食加工业污染物不得直接排入城市下水管道。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环境管理。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禁止将有毒有害的生产项目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

    禁止土法炼钒、土法炼汞。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污染和破坏环境的项目。

    第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国家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排污者治理污染。

    排污者应当保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严禁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严禁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八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纠纷,当事人请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调查处理,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和鉴定结论。

八、国家对高耗能企业有哪些政策?

(一)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等行业,占了全社会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的大头。遏制这些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是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当务之急,也是当前宏观调控的紧迫任务。要按照管住增量、调整存量、上大压小、扶优汰劣的思路,加大调控力度。一要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项目。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执行新建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项目核准程序,建立相应的项目审批问责制。二要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继续运用调整出口退税、加征出口关税、削减出口配额、将部分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等措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三要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全面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提高高耗能产品差别电价标准。鼓励地方在国家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差别电价标准,扩大实施范围。四要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严肃查处违反国家规定和政策的行为。

(二)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落后生产能力是资源能源浪费、环境污染的源头。淘汰落后产能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手段。要大力淘汰电力、钢铁、建材、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化工、煤炭、造纸、食品等行业落后产能。抓紧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每年要向社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三)全面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着力抓好节约和替代石油、燃煤锅炉改造、热电联产、电机节能、余热利用、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服务体系建设等十项重点节能工程,“十一五”期间形成2.4亿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其中今年形成5000万吨节能能力。认真实施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等七项重点污染防治工程。同时,要加大其它重点领域的节能减排工作。交通领域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实施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消费领域要推广应用高效节能产品,今年推广高效照明产品5000万支,中央国家机关率先更换节能灯。农村地区要大力发展户用沼气工程。要努力优化能源结构,大力搞好煤炭洗选等能源清洁利用工作,积极发展核电等清洁能源,加快开发利用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

(四)突出搞好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国家已确定千家企业作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点,五年实现节能1亿吨标准煤,今年实现节能2000万吨。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今年要启动重点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减排管理水平。

(五)推进节能减排科技进步。要组织实施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组建一批国家工程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实验室,攻克一批节能减排关键和共性技术。积极推动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建设,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在电力、钢铁和有色冶炼等重点行业,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节能减排的技术改造,采用节能环保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以及水资源的循环利用。深化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建成一批循环经济典型地区、典型企业、再生资源产业园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制定和发布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垃圾资源化利用。

(七)完善体制和政策体系。要深化改革,消除制约节能减排工作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有效运用价格、收费、税收、财政、金融等经济杠杆,促进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适时推进天然气、水、热力等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方案。按照补偿治理成本的原则,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制定和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

(八)加大节能减排的投入。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节能减排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节能减排项目。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解决节能减排的资金问题,主要采用市场机制的办法,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促使企业开展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

(九)切实加强节能减排法制建设。加快完善节能减排法律法规体系,提高处罚标准,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要制定和执行主要高耗能产品能耗环保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要加大节能减排执法力度。中央和地方政府每年都要开展节能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近期,要严肃处理一批严重违反国家能源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

(十)强化节能减排监督管理。首先要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确保统计数据真实。要认真解决管理松懈,监督不力的问题。一些地方污水处理厂建成后长期不能正常运行,一些企业的污染减排设备只是应付检查,这种状况必须迅速扭转。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在近期内都要认真开展资源使用、污染排放情况的检查,找出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对重点用能单位和污染源要加强经常监督,对恶意排污行为实行重罚,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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