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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小散乱污治理流程?

2024-01-28 04:48:53大气治理1

一、河北小散乱污治理流程?

1.

调查摸底。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在前期摸排承诺整治企业名单的基础上,按照环保部通报的“散乱污”企业集群、省制定的“散乱污”企业最新界定标准和我市确定的整治重点,组织环保、安监、国土、建设、规划、工商、发改、公安、质监、商务、水务及电力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对本辖区内“散乱污”进行全方位再摸排,确保全域覆盖,做到不瞒报、不漏报。经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承诺、签字并加盖政府(管委会)公章后统一补充上报(VOC企业除外)。

2.

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网格化管理要求,将责任分解到乡镇和村街,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对照承诺清单,采取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整治改造方式逐企进行整顿治理。对环保部通报我市的“散乱污”集群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办理而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无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治理无望的“散乱污”企业,依法采取措施,立即责令停止生产,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设备和产品)的标准,依法坚决予以关停取缔;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以及长期污染环境的企业,经过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符合产业政策的,当地政府要科学规划,组织上述企业实施整合搬迁,进驻相应的工业园区;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散乱污”企业,要科学全面分析企业的生产工艺、结构特点、装备、产能,通过限期整治,按照可持续和清洁生产的要求,督促企业改造提升,实现达标排放。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依据行业标准和相关法律政策对“散乱污”的整治工作按期进行统一验收。

二、网格监督机制的措施包括?

一是建立巡查、报告、查处等网格化管理机制,细化奖惩措施,强化网格责任,保障各级网格高效运转。

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收集、协调解决辖区网格化监管工作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通报各级网格履职和工作推进情况。

三是健全完善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制度,联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提高环境执法震慑力。

四是全面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在政府网站公布辖区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重点对网格划分、网格职责、网格推进及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违法问题查处和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等环境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禁露天焚烧实施方案?

是为了有效控制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柴草等废弃物,减少大气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生态环境安全而制定的。

以下是一个严禁露天焚烧实施方案的基本框架: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严禁露天焚烧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制定严禁露天焚烧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节点和具体措施。

二、强化宣传引导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形式,大力宣传露天焚烧的危害性和禁止露天焚烧的意义。

制作宣传标语、宣传片,在公共场所、学校、村庄等广泛张贴和播放。

加强对农民群众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引导他们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三、加强巡查监管

建立网格化监管机制,明确责任区域和人员,实行定岗定责。

加强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制止露天焚烧行为。

对不听劝阻、恶意焚烧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四、建立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露天焚烧长效管控制度,强化制度保障。

建立奖惩机制,对积极配合和执行禁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规行为进行惩戒。

加强部门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五、加强技术支持

推广先进的秸秆利用技术,如秸秆还田、生物质能利用等。

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服务,帮助农民解决秸秆处理问题。

六、加强监督检查

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等渠道,方便群众监督和举报违规行为。

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督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对不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处理。

以上是一个严禁露天焚烧实施方案的基本框架,具体内容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进行细化和完善。同时,实施方案需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四、社区网格化管理汇报材料?

  社区噪声调查报

  前言:

  人群拥挤,交通繁忙,商品交易,吵闹的娱乐和各种应酬宴会造成了城市生活的喧哗景象。早在古罗马时,因货运马车铁轮压在铺石路上发出的铿锵声而破坏睡眠以至惹怒的人们制定法律以控制车轮的运行。另外,中世纪欧洲的一些城市也限制马匹和马车的行走,以保障居民的睡眠。

  过去的噪声问题是无法与现代社会因噪声带来的困扰相比拟的。现今的噪声负荷和机械的嘈杂声困扰着我们的生活,它们不仅造成人们的烦恼,而且也危害到人们的健康。这一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加重。

  认定噪声作为严重危害健康的公害是在近代。接触有害噪声带来的健康影响现今已被看作十分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

  目前的大中城市中,主要有以下噪声源:

  (1)交通运输噪声。城市交通业日趋发达,给人们工作和生活带来了便捷和舒适,同时也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不能不看到,随着城乡车辆的增加,公路和铁路交通干线的增多,机车和机动车辆的噪声已成了交通噪声的元凶,占城市噪声的75%。据统计表明,北京是世界有名的噪声污染城市。虽然城市车辆不及日本的十分之一,噪声程度却比日本高出1倍。特别是一些临街的建筑,受害极重。

  (2)工业机械噪声,这也是室内噪声污染的主要来源。由于各种动力机、工作机 做功时产生的撞击、摩擦、喷射以及振动,可产生七八十分贝以上的声响。像纺织车间、锻压车间、粉碎车间和钢厂、水泥厂、气泵房、水泵房,这些声响都比较严重,虽然都做了一定程度的降噪处理,但仍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机器本体上所产生的噪声。 初中政治,尽在 nd88.com

  (3)城市建筑噪声,特别是近年来城市建设迅速发展,道路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建筑开发、旧城区改造,还有百姓家庭的室内装修,都造成了城市建筑噪声。建筑施工现场噪声一般在90分贝以上,最高达到130分贝。

  (4)社会生活和公共场所噪声。比如公共场所的商业噪声、餐厅、公共汽车、旅客列车、人群集会、高音喇叭等。据统计,社会生活和公共场所噪声占城市噪声的14%。

  (5)家用电器直接造成室内噪声污染。随着人们生活现代化的发展,家庭中家用电器的噪声对人们的危害越来越大,据检测,家庭中电视机、收录机所产生的噪音可达60至80分贝,洗衣机为42至70分贝,电冰箱为34至50分贝。近几年家庭卡拉OK机广泛流行,有些人不顾他人的幸福,沉醉于自我的享受之中,这无形中又增加了噪声的污染强度。

  从全球看,约有1.2亿人患有致残性听力损伤。在欧洲半数多居民生活在噪声环境中,有三分之一的人夜间承受的噪声可干扰其睡眠。

  噪声的严重危害还表现在影响人们的阅读能力,干扰人的注意力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及记忆力。这些在表达方面的缺陷有可能引发事故。80dB以上的噪声可能增加借故生端的行为。社区噪声与精神卫生问题方向的联系通过居民平静睡眠受到干扰,精神症状发生率和精神病院住院数目而得到证实。噪声能够导致听力损伤,妨碍彼此的联系,它可干扰睡眠,对心血管和心理和生理造成不良影响。此外,因噪声会降低完成某项工作的效率,并在社会交往的行为中易表现愤怒,令人心烦的反应和行为改变。听力损伤的主要社会后果表现在正常条件下理解表达能力的下降,这将成为严重的社会障碍。在发达国家听力损伤对于工作安排构成一个最受影响的问题之一。在这些国家的城市中由于社区噪声的影响而使此问题显得更为严重。 小学数学,尽在 nd88.com

  社区噪声是一种非工业的噪声,也可称为环境噪声,居住区噪声亦可称家庭噪声。室内噪声的主要来源包括通风系统,办公机械,住房用具和邻居的噪声。邻居的噪声一般指住宅附近的餐厅、咖啡馆、实况播放的音乐和录音带音乐、体育比赛、儿童游戏场、停车场和吠叫的狗声。对大多数人而言,在日常生活持续接触的环境噪声平均水平在70dB就不会导致听力损伤。成人耳朵所耐受的一时性噪声水平可达140dB,但对儿童则永远不得超过120dB。交通运输,如高速公路,飞机和铁路的不断发展产生着更多的噪声。为此,许多国家颁布法规限制来自铁路、公路、建筑工地和工厂排放对社区噪声的影响水平,但没有一个法规涉及街道的社区噪声,可能由于对它的限定、测量和控制存在诸多困难。这方面的情况也和缺少此类噪声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知识有关,从而使预防和管理此类问题存在障碍。

  1999年3月在伦敦召开WHO专家工作组会议,发表了社区噪声问题指导文件,其中包括社区噪声的指导性限值,并列出因噪声导致的烦恼和听力受损伤的健康影响:

  户外生活区,50~55dB,16小时可致烦恼;

  住宅居室内,35dB,16小时影响彼此谈访的理解;

  卧室睡眠时,在30dB,8小时影响下,会造成干扰、烦恼;

  在学校上课时,教室受35dB的影响,对教学产生干扰;

  高中语文,尽在 nd88.com

  工业区工业的、商业的和交通运输区内24小时受到70dB的影响,将对居民听力造成损伤;

  通过耳机欣赏音乐,若声音达到85dB,历时1小时,会对听力造成损伤;

  宴会和娱乐场所,声音达100dB,历时4小时可对听力造成损伤。

  WHO对社区噪声的指导性基准文件也对各国政府实施控制噪声措施提出各种建议,诸如充实和加强现有的控制噪声的法规(其中包括对社区噪声的环境评价)。WHO在控制噪声问题上的作用在于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

  还我宁静空间的措施:

  1.所属区域噪声优于相应环境功能标准

  (1)每个社区至少应有4个环境噪声监测点的昼间监测数据;一个社区噪声测点少于4个时,由所在区环境监测站增设测点(在社区范围均匀布点)进行监测,并提交监测报告。

  (2)社区复盖单一声功能区时,社区界内所有区域监测网格(含不完全网格)噪声昼间等效声级算术均值符合相应国家功能区标准;

  (3)社区复盖多个声功能区时,社区界内不同级别的声功能区所复盖的区域监测网格(含不完全网格)噪声昼间等效声级算术均值符合各自声功能区的相应国家噪声功能区标准。

  2.无超标固定噪声源

  (1)社区内企事业单位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无明确厂界、单位边界的固定声源(不含空调器),不得由于该声源的存在使得最近民宅界外一米处超过相应的声功能区国家噪声标准。

  小学英语,尽在 nd88.com

  (2)由社区所在区监测站对社区固定噪声源进行调查统计,必要时补测边噪声、填写社区固定噪声源调查统计表。

  3.区域内实施机动车禁鸣

  社区范围内的主要交通道路,包括住宅小区内的机动车行驶道路,建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禁鸣标志。 本文来自: 牛顿爸爸( ) 详细出处参考:

  回答者: 司马逸允 - 初入江湖 二级 2-11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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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报告

  一、调查报告概述

  调查报告是对社会上某一个问题或事件进行专门调查研究之后,将所得的材料和结论加以整理而写成的书面报告。

  (一) 特点

  1、内容真实,观点鲜明。

  2、材料性强,夹叙夹议。

  3、结构严谨,有条不紊。

  4、语言简洁,笔调明快。

  (二) 类别

  调查报告的种类很多,常见的有如下几种:

  1、反映基本情况的调查报告。

  2、总结典型经验的调查报告。

  3、介绍新生事物的调查报告。

  4、考察历史事实的调查报告。

五、网格化管理的好处是什么?

  【网格化管理就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城市区域划分为若干个单元网格,通过条块融合的扁平化体系对单元网格内的事件进行管理,从而实现城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已成为我市深入推进“五城联创”、平安兰州建设、大气污染防治、市容环境卫生治理、物业管理等工作的有力抓手。】

  网格化管理就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城市区域划分为若干个单元网格,通过条块融合的扁平化体系对单元网格内的事件进行管理,从而实现城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常态化。网格化管理的最大优势在于它能有效治理城市管理中条块分割、职能交叉、落实不力的弊病,最大限度地整合城市管理资源,提升管理效率,完善管理功能。

  网格化管理已成为我市深入推进“五城联创”、平安兰州建设、大气污染防治、市容环境卫生治理、物业管理等工作的有力抓手。当前,要让网格化管理在我市转型跨越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还需从以下几方面再加力。

  一、要夯实基础。基层网格员、网格长是网格化管理体系的基础。要进一步发挥网格化管理的作用,还需在固本培元、夯实基础方面狠下功夫。当前最主要的是要加强基层工作队伍建设。一方面,要加大基层网格员和网格长的培训力度,对照网格化管理的主要内容,强化法律法规知识和相关业务技能的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科学履职、规范履职的能力,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优、业务水平高、专业技能强的网格化管理队伍,为网格化管理创造条件。另一方面,要优化基层网格员和网格长的人员结构,从政策设计方面着手,建设良好的“软”环境,吸引知识丰富、精力充沛的年轻人到网格化管理中去建功立业,最大限度地激发网格化管理的潜力。

  二、要坚持长效。网格化管理是一项常态化管理机制,贵在长效,不能一阵紧、一阵松。要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的作用,必须实现网格化管理的常态化运行。具体来说,就是要通过各级网格职能的正确、充分发挥,让网格化管理成为城市精细化管理的主要手段,让网格化管理成为各级领导干部处理城市管理日常事务的优先选项,努力形成“解决问题找网格、落实工作用网格、化解矛盾依靠网格”的良好形势。长此以往,网格化管理必将融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去,形成长效机制。

  三、还不能忘了有效联动。网格化管理作为一种科学高效的管理机制,其根本在于打破条块分割,实现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干群之间的有效联动,以达到整合现有的管理资源、提高管理效率的目的。当前,要进一步优化统一领导、条块结合的运作机制,在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能职责的前提下,实现统一管理、统一领导。可以定期开展由各职能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联合整治行动,对网格化管理的各项内容开展综合治理,促进不同职能部门在网格化管理中的相互融合。还可以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召开市、区各部门以及各级网格长、网格员、群众代表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对网格内发生的重大事件进行调处,优化联动机制,提高网格化管理效能,如郑州市金水区“金水区网格化社会公共治理联动指挥中心“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相信在政府的强力推动下、在广大市民的支持下,网格化管理必将为我市的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必将为我市的转型跨越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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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成都市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新都区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餐饮业单位,是指从事餐饮业经营服务的单位,包括配套有餐饮的服务业、农家乐、企事业单位;排放油烟的餐饮场所食品加工单位;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下列区域内餐饮业单位的油烟污染防治及相关管理活动:

(一)新都区主城区;

(二)镇(街道)建成区;

(三)各产业园区规划区。

第四条(基本原则)

餐饮油烟污染以“谁污染谁治理”为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第五条(法定义务)

排放油烟的餐饮业单位应当树立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遵守油烟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采取措施使油烟排放达标,主动配合油烟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宣传教育)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油烟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普及油烟污染防治基础知识,鼓励公众和社会团体参与油烟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选址

第七条(规划管理)

城市改造和开发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的要求,合理布局餐饮服务区域。

第八条(选址管理)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业楼、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居民住宅楼内禁止开办任何餐饮单位以及产生油烟污染的食品加工点(作坊)。

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桥梁、下穿通(隧)道、街道游园及其他公共场地露天烧烤或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

第三章 油烟污染防治管理

第九条(项目审批)

新建餐饮业建设项目必须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应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不得营业。

第十条(油烟净化)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第十一条(净化设施安装)

油烟净化设施须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才能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单位应按照《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有关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具备条件的餐饮业集聚经营区和露天烧烤食品集中经营区,应当安装油烟集中处理设施。

第十二条(净化设施维护)

餐饮业单位应当制定餐饮油烟净化设施维护管理制度,保证油烟净化设施的正常运行,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严禁闲置或者擅自拆除油烟净化设施。

鼓励餐饮业单位委托专业技术单位进行油烟净化设施清洗维护。

第十三条(专用烟道设置)

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所在建筑物应当在结构上具备专用烟道等油烟污染防治条件。新建可能开设餐饮服务项目的商业楼、商住综合楼应当规划建设专用烟道。

不得擅自加设外置烟管,确需加设的,应当征得烟管附着墙体的建筑物业主同意。

第十四条(油烟排放)

油烟排放口应按照《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有关要求设置。餐饮业单位油烟排放应当达到国家《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

禁止将油烟排入城市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

第十五条(项目变更)

位于居民住宅、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业楼、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的无油烟排放的餐饮服务项目,不得改建、扩建为有油烟排放的餐饮服务项目。其它无油烟排放的餐饮服务项目变更为有油烟排放的,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按要求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露天烧烤)

划定禁止露天烧烤食品区域,引导露天烧烤入室经营,并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四章 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油烟监测)

餐饮业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油烟自行监测。

第十八条(执法检查)

区城管局应当依法查处餐饮油烟污染环境的行为,对违法行为书面转告相关职能部门督促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有关部门将其列入餐饮业“黑名单”,并抄送区市场质量监管局。

被检查的餐饮业单位应当主动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

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餐饮业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证照管理)

区市场质量监管局换发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区环保局年审排污许可证时,应当将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审核内容。

第二十条(行业管理)

区商务旅游局应当将餐饮业单位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日常管理,教育、督促相关餐饮业单位遵守油烟污染防治有关法规、规章,自觉履行油烟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基层监管)

属地镇(街道)、园区履行日常综合管理、业态统一规划管理等工作,利用网格化监管充分发挥村、社区等基层组织的发现、调处等作用;负责辖区内产生油烟的餐饮场所、食品加工单位、农家乐、企业职工食堂等餐饮业单位的油烟监督管理工作;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餐饮油烟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餐饮油烟管理实行日常巡查、及时查处、资料归档制度。

第二十二条(信誉考核)

区城管局应当建立全区餐饮业经营服务单位、个体户油烟防治考核机制,考核的结果由区市场质量监管局依照《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管理。

第二十三条(信息互通)

区城管局应当牵头成立由环保、规划、房管、卫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的信息互通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共享信息包括:

(一)餐饮服务单位基本信息;

(二)餐饮服务项目审批信息;

(三)油烟排放及监测信息;

(四)油烟污染投诉及处置信息;

(五)企业环境诚信信息;

(六)各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四条(信息公开)

区城管局应当依法公开油烟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及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行业协会自律)

鼓励餐饮业单位在环境保护产业有关协会、餐饮服务行业协会的指导下,加强行业自律,规范餐饮业油烟排放行为。

第二十六条(举报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区、镇(街道)级城市管理机构举报或投诉。

油烟排放行为对居民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居民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暂行办法的,依法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出台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若本办法内容与上级新规定内容相冲突,从其规定。

七、园区环保网格化管理方案?

以下是我的回答,园区环保网格化管理方案是为了提高园区环境监督管理效率,创新环保监管方式和手段,提升环境监管水平,进一步强化环境监察工作的条理性、高效性、全面性,及时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以环保“利剑”执法专项行动为契机,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方式,以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环境执法长效监督管理体系,落实“两个80%”(环境监察80%的人员、80%的时间深入一线执法),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的环境监管工作缺位问题,实现各有所管、各尽其责、信息畅通、集约高效的环境监察工作新格局。二、主要内容及工作目标依据管辖区域分布状况、不同行业企业特征、环保执法队伍与装备水平等,进一步整合环保执法力量,按照“联动式执法、全方位覆盖、网格化定位”要求,将管辖的区域划分为网格,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将环境监管基本工作任务全面落实到具体人员,使网格内各重点排污单位、主要环境问题得到有效监管。实现“三清三到位”,即区域清、职责清、底数清和监管到位、服务到位、互通到位的总体目标。三、主要工作内容网格划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县级四级网格,并将污染企业密集、周边环境敏感的区域,作为监管重点网格予以划分,设立本级的重点管辖网格,有针对性的倾斜执法力量,加大重点网格的监管力度。网格责任:环境监察队承担监督管理和直接管理责任。以上是园区环保网格化管理方案的主要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八、山东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

(2016年7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遵循生态优先、源头控制、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和分工明确、统筹协调的网格化监管体系,保障资金投入,强化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支持大气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推广。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应当自觉践行绿色、节俭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减少排放大气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积极倡导公众和社会团体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公益活动。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提高绿化率和森林覆盖率,推行绿色交通、绿色建筑,从源头上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自然条件、地理特点和规划发展方向,确定城市功能定位和空气质量控制指标。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燃煤燃油质量标准,并可以扩大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实施范围。

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对前款规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适时修订。进行评估、修订时,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并将评估情况和修订后的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确定削减和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总量,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排污单位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单位现有排放量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需要核定。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核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制定、调整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淘汰列入前款名录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对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核定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建设项目可能对相邻地区大气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相邻地区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气环境调查、监测制度,完善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体系。

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调整或者撤销。

第十五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进行自行监测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会商机制,对大气环境质量和重污染天气进行预测预报。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信息,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适时发出预警。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落实区域联动防治措施。

重点区域内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推动节能减排、产业准入、落后产能淘汰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协调协作,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十九条 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采暖季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行错峰生产制度。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错峰生产管理的行业企业,应当对错峰生产期间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整,减少或者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和运输等活动。

第二十条 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未达到国家和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重大大气环境违法案件或者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查处不力或者社会反映强烈的,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挂牌督办,责成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限期查处、整改。挂牌督办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实行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

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改善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放补偿资金;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恶化的地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缴纳补偿资金。补偿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

设区的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同比变化情况,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对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二十四条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依法查处大气环境保护执法领域职务犯罪行为。

检察机关发现大气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或者支持有关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责令排污单位停产、停业或者关闭决定的,可以要求供电企业采取中止供电的措施,供电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确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及削减目标、措施。

第二十七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用散煤管理制度,加强民用散煤质量监督和节能炉具的推广,并制定奖励或者补贴政策,推进清洁煤炭、优质型煤的供应、使用和其他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

禁止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锅炉整治计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淘汰、拆除燃煤小锅炉、分散燃煤锅炉和不能达标排放的其他燃煤锅炉,并对现有的燃煤锅炉进行超低排放改造。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在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内不得新建额定蒸发量二十吨以下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发展分布式能源,统筹热源和管网建设,逐步扩大城乡集中供热范围。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

第三十条 燃煤机组应当实现超低排放,使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符合规定限值。

省人民政府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超低排放燃煤机组以及使用清洁能源机组发电上网。

第三十一条 使用燃煤炉窑、煤气发生炉等设施的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第二节 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产业布局和发展规模,制定产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工业项目,鼓励、支持现有的工业企业进行技术升级改造。

在城市建成区及其周边的重污染企业,应当逐步进行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第三十三条 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三十四条 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工业企业应当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体系,对管道、设备等进行日常检修、维护,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定期制定、调整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和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列入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的产品,应当在其包装或者说明中予以标注。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工艺,按照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一)石化、煤化工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

(二)燃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

(三)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挥发性有机物为原料的生产;

(四)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

(五)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第三十七条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台账,如实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八条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

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九条 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第四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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