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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全文?

2024-01-27 14:50:51大气治理1

一、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全文?

 

 

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2019年8月16日菏泽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控制噪声污染,推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制度,统筹协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围,做好本辖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

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并在重大节日、重污染天气和中考、高考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有关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产权登记、殡葬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物业服务企业、酒店、宾馆以及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有权对服务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

第六条  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菏泽市城区昆明路以东,上海路以西,北外环以南,南外环以北区域; 

(二)定陶区、曹县、成武县、单县、巨野县、郓城县、鄄城县、东明县的城区范围内的区域。具体区域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七条  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化工园区、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保护范围;

(五)军事设施保护区,人防工程,输变电、通讯、燃油、燃气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学校、幼儿园、福利院、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养老机构、烈士陵园; 

(七)山林、草原、湿地、苗圃、防护林、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以及灌溉渠道、泵站等重要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九)商场、集贸市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十)停车场、桥梁、仓库;

(十一)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二)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场所,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第八条  下列时间内,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一)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二)中考、高考期间;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中考、高考期间发布相关信息时,应当提示社会公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之外,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在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区域、场所和时间之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确保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航空器、公共绿地、树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网等抛掷燃放; 

(二)从建筑物内、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等向外抛掷、悬挂燃放;

(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

第十一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酒店、宾馆以及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禁止行为的,有权向公安部门举报。

公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对相关举报及时查处,将查处结果答复举报人,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禁止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酒店、宾馆以及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菏泽今年春节让放烟花爆竹吗?

国家规定,春节不能放烟花爆竹,因为它有毒,对大人和小孩,以及老人的身体会带来极大的伤害,所以园家有规定不能放烟花爆竹

三、菏泽天然气每年限量?

菏泽天然气每户每年限量216立方。天然气是与石油,煤碳并列的三大能源之一,而且对环境空气无污染,属于宝贵的清洁能源。由于我国人口众多,用气范围广,加之天然气资紧缺,需要从国外大量进口。为了节约天然气,菏泽实行阶梯用气价格,规定每户每年限量216立方,每立方2.5元左右,超过部分加价收费,以此鼓励用户节约用气。

四、菏泽污染严重吗?

菏泽市是山东省的一个地级市,其环境污染程度与其他城市相比较高。据统计,该市的空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都存在一定程度的污染。其中,空气污染主要来源于工厂排放、车辆尾气、燃煤等,而水污染则主要来自于工业排放和农业化肥等。此外,该市的土壤也存在着重金属、农药等污染物质。因此,菏泽市的环境污染问题需要得到重视和解决。

五、菏泽烟花爆竹2022农村禁放吗?

禁放

一、禁燃禁放时间

2022年1月30日00:00至3月15日24:00(农历腊月二十八日零时至农历二月十三日二十四时)。

二、禁燃禁放区域

菏泽市全区域。

三、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菏泽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活动。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同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并保障财政投入。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监察、财政、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林业、畜牧、煤炭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考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等开展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大气污染防治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

  第八条 大气污染防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履行大气环境保护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大气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对行使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污染大气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菏泽牡丹区烟花禁放范围?

菏泽市牡丹区全区域为烟花爆竹禁燃区域。

根据《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的通知》,为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牡丹区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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