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区餐饮业油烟最新排放规定?
一、居民区餐饮业油烟最新排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居民区餐饮业油烟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排放油烟不符合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二、成都市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新都区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餐饮业单位,是指从事餐饮业经营服务的单位,包括配套有餐饮的服务业、农家乐、企事业单位;排放油烟的餐饮场所食品加工单位;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下列区域内餐饮业单位的油烟污染防治及相关管理活动:
(一)新都区主城区;
(二)镇(街道)建成区;
(三)各产业园区规划区。
第四条(基本原则)
餐饮油烟污染以“谁污染谁治理”为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第五条(法定义务)
排放油烟的餐饮业单位应当树立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遵守油烟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采取措施使油烟排放达标,主动配合油烟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宣传教育)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油烟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普及油烟污染防治基础知识,鼓励公众和社会团体参与油烟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选址
第七条(规划管理)
城市改造和开发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的要求,合理布局餐饮服务区域。
第八条(选址管理)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业楼、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居民住宅楼内禁止开办任何餐饮单位以及产生油烟污染的食品加工点(作坊)。
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桥梁、下穿通(隧)道、街道游园及其他公共场地露天烧烤或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
第三章 油烟污染防治管理
第九条(项目审批)
新建餐饮业建设项目必须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应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不得营业。
第十条(油烟净化)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第十一条(净化设施安装)
油烟净化设施须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才能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单位应按照《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有关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具备条件的餐饮业集聚经营区和露天烧烤食品集中经营区,应当安装油烟集中处理设施。
第十二条(净化设施维护)
餐饮业单位应当制定餐饮油烟净化设施维护管理制度,保证油烟净化设施的正常运行,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严禁闲置或者擅自拆除油烟净化设施。
鼓励餐饮业单位委托专业技术单位进行油烟净化设施清洗维护。
第十三条(专用烟道设置)
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所在建筑物应当在结构上具备专用烟道等油烟污染防治条件。新建可能开设餐饮服务项目的商业楼、商住综合楼应当规划建设专用烟道。
不得擅自加设外置烟管,确需加设的,应当征得烟管附着墙体的建筑物业主同意。
第十四条(油烟排放)
油烟排放口应按照《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有关要求设置。餐饮业单位油烟排放应当达到国家《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
禁止将油烟排入城市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
第十五条(项目变更)
位于居民住宅、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业楼、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的无油烟排放的餐饮服务项目,不得改建、扩建为有油烟排放的餐饮服务项目。其它无油烟排放的餐饮服务项目变更为有油烟排放的,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按要求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露天烧烤)
划定禁止露天烧烤食品区域,引导露天烧烤入室经营,并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四章 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油烟监测)
餐饮业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油烟自行监测。
第十八条(执法检查)
区城管局应当依法查处餐饮油烟污染环境的行为,对违法行为书面转告相关职能部门督促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有关部门将其列入餐饮业“黑名单”,并抄送区市场质量监管局。
被检查的餐饮业单位应当主动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
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餐饮业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证照管理)
区市场质量监管局换发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区环保局年审排污许可证时,应当将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审核内容。
第二十条(行业管理)
区商务旅游局应当将餐饮业单位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日常管理,教育、督促相关餐饮业单位遵守油烟污染防治有关法规、规章,自觉履行油烟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基层监管)
属地镇(街道)、园区履行日常综合管理、业态统一规划管理等工作,利用网格化监管充分发挥村、社区等基层组织的发现、调处等作用;负责辖区内产生油烟的餐饮场所、食品加工单位、农家乐、企业职工食堂等餐饮业单位的油烟监督管理工作;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餐饮油烟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餐饮油烟管理实行日常巡查、及时查处、资料归档制度。
第二十二条(信誉考核)
区城管局应当建立全区餐饮业经营服务单位、个体户油烟防治考核机制,考核的结果由区市场质量监管局依照《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管理。
第二十三条(信息互通)
区城管局应当牵头成立由环保、规划、房管、卫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的信息互通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共享信息包括:
(一)餐饮服务单位基本信息;
(二)餐饮服务项目审批信息;
(三)油烟排放及监测信息;
(四)油烟污染投诉及处置信息;
(五)企业环境诚信信息;
(六)各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四条(信息公开)
区城管局应当依法公开油烟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及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行业协会自律)
鼓励餐饮业单位在环境保护产业有关协会、餐饮服务行业协会的指导下,加强行业自律,规范餐饮业油烟排放行为。
第二十六条(举报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区、镇(街道)级城市管理机构举报或投诉。
油烟排放行为对居民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居民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暂行办法的,依法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出台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若本办法内容与上级新规定内容相冲突,从其规定。
三、底商不允许开餐饮的法律规定?
住宅楼下的商铺不能开餐饮。
1、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1条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2、餐厅一旦开业,油烟和噪音势必对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3、2010年,国家环保部发布的《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经油烟净化后的排放口,与周边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米。新建产生油烟的饮食业单位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宜小于9米。此为行业规范,开设餐饮服务项目应遵照此规范。
扩展资料:
若将购买带底商的住宅,一定要看清楚开发商对住宅底商的可经营业态进行限制相关规定。
例如餐饮业、KTV等有油烟、噪音污染的业态以及影响社区居民隐私、生活空间的业态。
如发生底商经营中的扰民行为,作为相邻人的小区居民是否可以依相邻关系请求底商经营者停止侵害。
如果楼下商铺影响到生活,适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商铺多卖给小业主,所以物业基本无法管制,所以要联合居民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环保、城管等部门。
四、西安市餐饮业油烟污染管理办法?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和《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特提醒广大投资餐饮行业的经营户在办理营业执照和餐饮许可证前,应谨慎合理选址,认真阅读以下相关条款,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器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饮业布局。新建、扩建产生油烟、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选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二)不得在城市人ロ集中区域进行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餐饮服务项目,其经营许可到期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公安消防等管理部门不再核发相关证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 餐饮业经营者必须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一)使用清洁能源;
(二)油烟不得排入下水管道;
(三)设置油烟浄化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四)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专用烟道的排放口应当高于相邻建筑物高度或者接入其公用烟道;
(五)定期对油烟和异味处理装置等污染物处理设施进行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
(六)营业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
五、餐饮含油污水排放相关法规条例有哪些?
一.法规要求
1.国家第44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污染,排放的油烟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居民住宅楼的底层不再安排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不得将居民住宅楼中的住宅用作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
现有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污染扰民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停业。
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
5、餐饮项目:
(1) 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
(2)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底层和住宅楼内设立产生油烟、异味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
(3) 炉灶必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锅炉也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
(4) 必须设置收集处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专用烟囱的高度应高于周围20米内的居民建筑;
(5) 安装空调器、排风装置产生噪声和热污染的,应采取措施进行防治;空调器、排风装置不得设置在居民窗户附近,在商业区步行街和主要街道两侧不得直接朝向人行便道。在运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须采取降噪、隔声措施,达到当地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标准;
(6) 废水应经隔油或残渣过滤措施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周围无市政管网的,应将废水处理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废物,不得排入下水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随着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西城区第三产业的比例不断加大,餐饮业数量逐年增多,餐饮含油脂污水排放量逐渐增大。为进一步加强对餐饮业油脂污水排放量的管理,使含油脂污水的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市场化,杜绝地沟油非法回收再用,防止市政管线堵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日前,西城区市政管委与区环保局联合向驻区单位发出《关于加强治理餐饮含油脂污水排放管理的通知》,要求驻区餐饮业和单位食堂:1、自觉遵守环保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2、安装有效的油污分离设施,按照设计要求定期由有资质的专业回收企业对分离出的油污进行回收再利用;3、按通知要求,安排自查,及时进行整改。
区市政管委、环保局将按有关法规要求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进行全面检查,对未按规定安装有效的油污分离设施,导致超标排放的餐饮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并记入西城区企业信用信息警示信息系统,予以通告。
3.在《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中,明确了餐饮业的环保要求,要求餐饮业经营者须遵守以下规定:
必须使用清洁能源,油烟不得排入下水管道;应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排放污染物超标的应委托污染治理专业运营单位维护运行;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烟道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生活和工作环境。
草案同时提出,凡是违反这些规定的将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本市餐饮业排污现状
近年来,随着上海城市化进程的持续推进和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各类生产型企业特别是污染企业相继搬离城区,第三产业得到了迅猛发展,兴建了大量的宾馆、餐厅、游乐场所、大型购物中心及标准化菜市场等带餐饮的服务设施,这在繁荣社会经济、丰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拓宽就业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排放的含油废水、油烟、噪声等对周边局部环境确实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餐饮娱乐等服务业已逐渐成为城区除生活污染源以外的主要污染源,由其引发的污染纠纷问题也日益突出。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