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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造企业环保制度标准?

2024-01-17 00:18:33大气治理1

一、铸造企业环保制度标准?

环保制度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废气排放标准:铸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气,包括烟尘、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企业需要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规,对这些废气进行处理,确保其排放浓度符合标准。

2. 废水排放标准:铸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定量的废水,包括冷却水、清洗水等。企业需要对这些废水进行处理,确保其排放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标准。

3. 固体废物处理标准:铸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定量的固体废物,如废砂、废渣等。企业需要对这些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妥善存放和合规处置,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4. 噪声控制标准:铸造企业的生产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噪声。企业需要采取有效的噪声控制措施,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5. 能源消耗和节能标准:铸造企业需要关注能源消耗情况,采取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6. 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标准:铸造企业需要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如废气处理设备、废水处理设备等,并确保这些设施正常运行和维护,以达到环保要求。

7. 环境监测和管理标准:铸造企业需要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对废气、废水、噪声等环境因素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送相关部门。同时,企业还需要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8. 环保培训和宣传标准:铸造企业需要对员工进行环保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操作水平。同时,企业还需要加强环保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

二、铸造行业安全生产国家标准?

为加强铸造行业自律,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引导企业规范发展,促进行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转型升级,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与产能盲目扩张,提升产品质量,推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和能源利用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修订。

铸造企业规范条件

1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铸造企业的建设条件与布局、企业规模、生产工艺、生产装备、质量管控、能源消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职业健康和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经济行业分类》中C 3391黑色金属铸造和 C 3392 有色金属铸造企业(含主机厂内铸造车间)。采用“短流程”铸造工艺的铸铁件生产企业其炼铁高炉及其配套烧结机、球团竖炉等装备不适用本标准;采用“短流程”铸造工艺的铸铝件生产企业其铝合金集中熔化炉等装备不适用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4 国家经济行业分类

GB/T 5611 铸造术语

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23331 能源管理体系要求

GB/T 24001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2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IATF 16949 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JB 9001B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T/CFA 0303.1 质量管理体系 铸造企业认证要求

《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

《关于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铸造产能的通知》(工信厅联装[2019]44号)

3 术语和定义

GB/T 5611及以下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三、铸件国标标号?

国标: 灰铁GB/T 9439-1988

球墨铸铁GB/T 1412-2005

欧标:灰铸铁件 EN_1561

球墨铸铁 EN_1563

美标:灰铁 ASTM A48/A48M-2003

球墨铸铁 ASTM A536-1984

奥氏体球墨铸铁铸件 ASTM A439-1983(2009

四、制造业市场准入标准?

为引导铸造产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促进铸造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盲目扩张,保护生态环境,推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整体实力,推进我国从世界铸造大国向铸造强国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建设条件和布局

(一)铸造企业的布局及厂址的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铸造业和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一类区)的铸造企业不予认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新(扩)建铸造企业和原有铸造企业的各类污染物(大气、水、厂界噪声、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标准的规定。

(三)新(扩)建铸造企业应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估”,并通过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

二、生产工艺

(一)企业应根据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经济高效的铸造工艺。

(二)不得采用粘土砂干型/芯、油砂制芯、七〇砂制型/芯等落后铸造工艺。

三、生产装备

(一)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炼设备和精炼设备,如冲天炉、中频感应电炉、电弧炉、精炼炉(AOD、VOD、LF炉等)、电阻炉、燃气炉等。炉前应配置必要的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装备,并配有相应有效的通风除尘、除烟设备与系统。

(二)铸造用高炉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

(三)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砂处理、清理等设备。采用砂型铸造工艺的企业应配备旧砂处理设备。各种旧砂的回用率应达到:水玻璃砂(再生)≥60%,呋喃树脂自硬砂(再生)≥90%,碱酚醛树脂自硬砂(再生)≥70%,粘土砂≥95%。

(四)企业或所在产业集群、工业园区应具备与其产能和质量保证相匹配的试验室和必要的检测设备。

(五)落砂及清理工序应配备相匹配的隔音降噪和通风除尘设备。

(六)现有铸造企业冲天炉的熔化率应大于3吨/小时,不得采用无芯工频感应电炉、0.25吨及以上无磁轭的铝壳中频感应电炉、铸造用燃油加热炉;新(扩)建铸造企业冲天炉的熔化率应大于5吨/小时,不得采用铸造用燃油加热炉。

四、企业规模(产能/产值)

(一)现有生产铸铁件、铸钢件、铝合金铸件、铜合金铸件、离心球墨铸铁管、离心灰铸铁管的铸造企业,其铸件年生产能力按其所在地区和铸件材质(见表1)应不低于(表1所列)要求的吨位或产值。

(二)除铝合金、铜合金外其他有色铸件[表1中所列铸件材质“其他(有色)”],其铸件年生产能力不低于(表1所列)要求产值。

(三)二类区、三类区新(扩)建铸造企业,其年度生产能力按其所在地区及铸件材质和工艺不同应不低于(表1所列)要求的吨位或产值。

五、产品质量

(一)铸造企业应按照GB/T19001-2008标准(或ISO/TS16949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设有独立质量管理及监测部门,配有专职质量监测人员,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二)铸件的外观质量(尺寸精度、表面粗糙度等)及铸件的内在质量(成分、金相组织、性能等)应符合产品规定的技术要求。

六、能源消耗

(一)企业应根据GB/T 15587-2008建立能源管理系统。

(二)新建或改扩建铸造项目需要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

(三)企业的主要熔炼设备应满足要求能耗指标(见表2~表6)。

(四)企业吨铸铁的综合能耗≤0.44吨标准煤;吨铸钢的综合能耗≤0.56吨标准煤。

七、环境保护

(一)粉尘、烟尘和废气

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烟尘和其他废气的部位均应配置大气污染物收集及净化装置,废气排放应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及所在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异味排放量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二)废水

根据排放流向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及所在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三)固体废弃物及危险废物

企业废砂、废渣等固体废弃物应按照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贮存和处置,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要求。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法规,设置规范的分类收集容器(罐、场)进行分类收集,并交给有资质处置相关危险废物的机构实施无害化处置。

(四)噪声

完善噪声防治措施,厂界噪声应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五)环境管理

企业应依据GB/T24001-2004标准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六)清洁生产

支持和鼓励现有铸造企业积极开展清洁生产,依法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大力推广清洁生产技术,不断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

八、职业健康安全及劳动保护

(一)企业应制定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有效运行。

(二)企业应根据相关法规为员工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并配发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防尘、护耳等防护器具)。应对从事有害工种的员工定期进行体检,被检率达100%。

(三)企业应按照《铸造防尘技术规程》(GB8959-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和GBZ2.2-2007)、《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有关标准的要求,配备防止粉尘、有害气体、噪声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配备必要的治理设备。

(四)企业应依据GB/T28001-2011标准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九、人员素质

(一)特种作业、特种设备操作、理化检验及无损探伤等特殊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经相应的资质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率达100%。

(二)企业应制定各类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培训计划,定期进行管理、技术、技能、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培训率达98%以上。

十、监督管理

(一)铸造企业可以按照本准入条件的规定申请准入认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准入条件,组织对申请准入认定的铸造企业进行审核;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组织抽查,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铸造企业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发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地申报准入认定的铸造企业进行初审,并对已公告准入的铸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三)准入企业公告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十一、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铸造企业(含车间)。

(二)本准入条件所引用的标准被重新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三)本准入条件将根据我国铸造工业的发展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加以修改并向社会公布。

(四)本准入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五、铸件公差国家标准?

《铸件重量公差》是2018年5月1日实施的一项中国国家标准。国家标准《铸件重量公差》由TC54(全国铸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六、铸造车间浇注废气怎么处理?

     铸造废气处理

1、活性炭吸附设备

活性炭吸附法适用于大风量、低浓度、温度不高的有机废气治理。该法工艺成熟,效果可靠,易于回收有机溶剂,因此被广泛地应用于化工、喷漆、印刷、轻工等行业的有机废气如苯类、酮类的治理。在工业吸附过程中,活性炭是使用较为广泛的一种吸附剂,但它也存在不耐高温,在湿润的条件下不能保持很好的吸附能力,易燃,较快达到饱和吸附而失去效用,吸附剂需定期更换的缺点;其次,吸附法会产生二次固体或液体污染物;活性炭吸附容易饱和,后期运行费用较高。

2、光氧光催化设备

光氧光催化设备利用UV光解净化发出特制的高能UV紫外线光束照射恶臭气体,裂解H2S、硫化物、VOC类、苯、甲苯、二甲苯的分子链结构,使有机或无机高分子恶臭化合物分子链,在高能紫外线光束照射下,降解转变成低分子化合物,如CO2、H2O等。利用高能UV光束裂解恶臭气体中细菌的分子键,破坏细菌的核酸(DNA),再通过臭氧进行氧化反应,*达到脱臭及杀灭细菌的目的。

七、国标中关于铸件的检查标准?

铸铁件的检验标准为:GB/T9439球铁件的检验标准为:GB/T1348,铸件尺寸公差:GB/T6414球墨铸铁金相检验:GB/T9441铸铝件的检验标准为:GB/T9438铸铝合金的化学成分:GB/T1173

八、锻造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之规定,结合中国锻压行业的实际情况,并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锻压协会(CCMI)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由中国锻压协会负责解释。

锻压工业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锻压企业工业炉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锻压行业天然气工业炉的管理,以及相关工业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物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物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工业炉

工业炉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3.2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

3.3 无组织排放

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有害污染物,均称无组织排放。

3.4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锻压

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0h的平均值不应超过的限值。

3.5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在标准状态下,排气筒中干排气所含污染物任何1.0 h浓度平均值,mg/m3(标)或mg/Nm3。

3.6 排气筒高度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7 氧含量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8 周边建筑物

指企业排气筒建设之前已经存在的有人类活动的建筑物。建筑物的高度考虑地势高差,当排气筒(及其主体建筑)所在水平面与评价范围内的建筑物所在水平面的地势高差大于排气筒高度和其最大烟气抬升高度之和时,可不视此建筑为周边建筑物。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锻压工业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1。

表1 锻压工业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烟气黑度除外)

序号 污染物名称 排放限值

1 SO2 50

2 NOx(以NO2计),氧含量8% 150

3 颗粒物 10

4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1

注:对于高性能要求工业炉,建议采用炉后烟气处理设施达到表1第二项指标。

4.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见表2。

表2 锻压工业炉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排放限值

单位:mg/m3

污染物名称 周界外最高允许浓度

颗粒物 1

4.3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存在因地势高差而不视为周边建筑物的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要求执行。若排气筒不能达到上述要求时,应按照排放浓度限值的50%执行。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3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通过验收并正常运行的,应按照HJ/T 75 和HJ/T 76 的要求,定期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监督考核。

5.4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二噁英指标每年监测一次。

5.5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应按照HJ/T 55规定执行。

5.6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应按GB/T 16157、HJ/T 397 规定执行。

5.7 对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HJ/T 373 的要求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8 企业需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9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3 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3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1 颗粒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16157

2 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57

3 氮氧化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43

4 烟气黑度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T398

5.10 对于工业炉排气,应同时对氧含量进行监测,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

(1)

式中:

C——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

C'——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O2——基准氧含量,%(取值5);

O2'——实测的氧含量,%。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九、铸造件的公差标准?

一些常见的铸造件公差标准:

线性公差:线性公差是指铸造件在长度、宽度、高度等方向上的公差。常见的线性公差标准包括ISO 2768、GB/T 1804等。

角度公差:角度公差是指铸造件在角度方向上的公差。常见的角度公差标准包括ISO 2768、GB/T 1184等。

圆度公差:圆度公差是指铸造件在圆形截面上的公差。常见的圆度公差标准包括ISO 1101、GB/T 1184等。

其他公差:除了上述常见的公差标准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公差标准,如表面粗糙度、平面度、垂直度、同轴度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铸造件在公差标准上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公差标准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同时,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严格控制公差范围,确保铸造件的质量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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