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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天气污染为什么这么严重?

2024-01-15 18:43:01大气治理1

一、武汉天气污染为什么这么严重?

据武汉市环保局相关人士介绍,燃煤、机动车、工业、建筑和交通扬尘是城市空气的主要污染源,也是造成空气污染的内因。近年来,武汉市通过污染物总量减排和环境监管工作,使空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污染物排放量有所减少或得到控制,但由于污染物排放量基数较大,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机动车增长迅猛,大量的建筑工地施工建设,使得城市空气中悬浮颗粒物维持在较高水平,所以污染物排放总量较大。这就成为武汉市空气污染的原因之一。

  其二是气象扩散条件不佳。2013年,武汉市降雨量和降雨天数较2012年大为减少,静稳天气增多,空气对流条件不好,不利于污染物扩散,也是导致空气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

  从中科院大气所长期观测和模拟数据来看,华北及部分中部地区的PM2.5有强烈的年际变化。2011年1月最低,2013年1月最高。在排放情况不变的情形下,2013年1月份,气象场导致武汉地区PM的浓度较常年平均值偏高50微克/立方米以上,较2011年偏高80微克/立方米以上。这说明2013年气象条件与常年相比显著不利于污染物扩散。

  其三是本地污染与区域性污染相叠加。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武汉市大气污染呈现以细颗粒物、臭氧为主的复合型大气污染特征。一旦遇到不利气象条件和外源污染情况,区域污染与本地污染叠加后,会使空气中污染物浓度快速升高,加重空气污染程度。2013年,该市受外源影响的频次和强度,以及持续时间都比较长。具体来看,1月,受中东部大范围雾霾影响,武汉市优良天数仅1天。3月,两次受北方浮尘天气影响。三季度,几次受台风影响,细颗粒物浓度明显升高。去年10月以来,卫星遥感监测显示,武汉周边省市存在大量秸秆燃烧现象,对武汉市空气质量也有明显影响。

二、武汉最近空气污染原因?

武汉最近空气污染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

气候原因。冬季,武汉天气寒冷,为了保持室内温度,居民会燃烧煤炭、天然气等取暖,导致空气污染。

工业原因。武汉是工业城市,工业生产会产生大量的废气,特别是钢铁、水泥等重工业的生产,会排放大量的有害物质,导致空气污染。

交通原因。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汽车数量不断增加,汽车尾气排放也会对空气造成污染。

三、武汉市容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建设优美整洁的现代化城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和建制镇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区县为主、以街镇为基础的体制,坚持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是市、区县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全面规划,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使之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交通、公用、商业、工商、公安规划、房地、市政、防汛、园林、环保、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市、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和要求,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七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文化等部门及社会各方面要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有关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增强市民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享受整洁、卫生的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应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九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社会化服务,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广场等公共设施,应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应与周围市容环境相协调,破损的应按规定维修或拆除。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及设施立面应定期进行粉刷或清洗,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一条 道路、广场种植的行道树及花坛(池)、草坪等绿化带应保持整洁美观;损坏的,应按规定补种或修复。

道路、广场设置的路名牌、公交客运站点、交通标志牌及环境卫生等公用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设置户外广告、张贴、悬挂宣传品应符合城市管理有关规定,保持外型美观、完好,过时或破旧的,应及时清除。设置户外广告,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用硬质材料或者围墙遮挡,停工场地应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申请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领取许可证前,应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紧急抢修的可边施工边登记),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等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三)不得在电线杆、行道树、交通护栏等公用设施上牵绳晾挂物品;

(四)保持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容貌整洁;车容不洁的,应经冲洗方可在市区行驶。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 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应符合《城市道路清洁质量标准》、《城市主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质量评定标准》和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 道路清扫、保洁应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进行,并按规范作业,保持路面的清洁卫生。清扫的垃圾,随扫随收,不得滞留堆放。

清运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不得污染路面,并一律实行夜间转运垃圾。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生活垃圾、粪便。

城市生活垃圾应逐步实行袋装化、分类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

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垃圾清运、处理服务费。

第十七条 临街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应履行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自包门前环境卫生、自包门前绿化管理、自包门前停车秩序(以下简称“门前三包”),保持门前清洁、整齐。

第十八条 长江、汉水武汉段水域的沿岸码头、装卸作业区等产生的渣土、废弃物、粪便等,不得向水域倾倒、抛撒。

第十九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施工渣土实行统一管理。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处理施工渣土。因施工造成渍水的,应及时清除。

施工工地的进出口道路必须采取硬化措施,驶出车辆不得污染路面。

工程竣工时,必须将施工现场内余留的物料、施工渣土和建筑物垃圾、通道内的垃圾等清运完毕。疏浚下水道,植树整枝应在完工后十二小时内将现场污泥、枝叶自行清理完毕。市政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正式申请办理市容环境卫生验收,按有关规定移交。

运输流体、沙石等散装材料、施工渣土垃圾等,应使用专用车辆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漏洒、飞扬。

第二十条 集贸市场以及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应自备垃圾容器,保持经营场地范围内清洁、整齐。

第二十一条 改建、装修房屋所产生的渣土等不得倒入生活垃圾容器内,并按规定自行清除或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除。

第二十二条 科研、医疗、屠宰、生物制品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混入生活垃圾,不得乱倒乱扔。

第二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备专业人员或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管理和保洁,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承包公共厕所的管理和保洁,做到随脏随扫,定期喷药消毒,保持清洁卫生和设施完好。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共厕所,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收费许可证,方可收费。商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设置的厕所应对外服务,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厕所的粪便应排入贮粪池或经三级化粪池排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不能向城市污水系统排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单位负责及时清掏,密闭运输到指定的粪便消纳场所。

第二十四条 市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加强管理,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第二十五条 从事清扫保洁、冲洗车辆以及施工渣土运输等经营性服务的单位,应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经审查批准设立的经营性服务单位,要执行市容环境卫生标准,遵守服务规程,服从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烟蒂、纸屑、瓜果皮核以及各类包装等废弃物;

(三)乱倒生活垃圾、渣土、粪便、污水和乱扔动物尸体、杂物等;

(四)向绿化带、花坛(池)、草坪等绿地内及进水井、窨井、排水明渠扔废弃物或倾倒垃圾、废渣;

(五)在道路、广场、隙地等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

(六)在道路和公共场地抛撒、焚烧纸课、冥票等丧葬用品;

(七)在城市道路、广场、冲洗车辆;

(八)当街冲洗石料,在施工现场外堆放渣土、垃圾等废物和建筑材料;

(九)交通运输车辆、船舶产生的废弃物向道路、水域倾倒、抛撒。

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要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

第二十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建设规划,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不符合标准设置的公共厕所,应限期改造。

第二十九条 新区开发、旧区改建以及建设大型集贸市场等,应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配套建设垃圾转运站、环境卫生工作点、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其经费应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环境卫生设施项目设计审查和验收。项目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得施工;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 城市垃圾、渣土、粪便消纳处理场所的建设,应符合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并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单位和个人自行清运垃圾,使用消纳处理场所的,按规定的标准缴费。

第三十一条 多层和高层建筑应修建垃圾贮存设施和清运车辆通道。管理责任人应加强维护,保持设施完好和通道畅通。

城市居住区或人流密集地区,应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

第三十二条 按城市规划建设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移动;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还建方案,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

市、区县和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必须加强领导,保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目标的完成。

第三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

(三)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和负有环境卫生责任的单位、个人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监督;

(四)对市容环境卫生(含公共水域)及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实施管理;

(五)领导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伍;

(六)受理市民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的投诉和举报;

(七)查处违反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对街巷、居住区等地方的市容环境卫生及小型环卫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实施管理;

(三)组织落实“门前三包”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督促单位和居民搞好市容环境卫生;

(四)依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职权,查处违反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分工

第三十六条 本市市容按下列分工负责:

(一)产权所有者自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由产权所有者负责,其他的由使用者负责;

(二)工程施工现场及未移交的开发小区,由建设单位负责;

(三)市政公共设施、绿化地带,由管理单位负责(道路的清扫保洁除外);

(四)广告、标志牌等,由设置单位负责;

(五)其他涉及市容的,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工负责。

第三十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本市主干道、次干道、区间道路、高架桥和人行天桥的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工作。

第三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对街巷、居住区等地方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工作。

建制镇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分工,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九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负责各自范围内的清扫保洁,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

第四十条 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电)车始末站,长途客运站(点)、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绿化地带、市区堤防禁脚地、护坡、滩地的清扫保洁,由各管理单位负责。

收费的道路、桥梁及车辆停放场地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由收费单位负责。

第四十一条 各类市场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

经批准设置的摊点,流动售货车经营场地范围内的清扫保洁,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十二条 长江、汉水武汉段水域的沿岸码头、装卸作业区、趸船等的清扫保洁,由使用单位负责。

从事营运车船上的清扫保洁,由营运者负责。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同时又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已经作出处罚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元至5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之一以及封闭阳台不符合规定、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要求张贴悬挂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元至500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之一以及不按规定对临街建筑物及其设施立面进行粉刷或清洗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之一以及未经同意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2000元至20000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在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责令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并按每只(头)处10元的罚款。

因管理不善、致使经批准饲养的家禽家畜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平方米处50元罚款;擅自将垃圾、渣土倾倒在非指定场所,按每立方米500元罚款。

第五十条 不按规定缴纳垃圾清运、处理服务费的,按日加收应缴纳费用总额的10%的滞纳金。

第五十一条 对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工矿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五条 《武汉市城市容貌标准》、《武汉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本条例实施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1年7月11日武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武汉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四、武汉这几天空气污染严重原因?

武汉地处中国中部,地理位置较为中心,气候类型为亚热带季风气候湿度较大,空气湿度较高,容易导致空气污染。近期,武汉的空气污染可能受到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

供暖需求增加:随着气温的下降,武汉市民对供暖设备的使用需求增加,尤其是家庭供暖和商业供暖。这导致能源消耗增加,从而可能加剧空气污染。

工业生产:武汉地区有许多工业园区和制造业企业,这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等污染物,对空气质量产生负面影响。

交通因素:武汉作为一个大城市,交通量较大,尤其是上下班高峰期,汽车尾气排放量增加,可能对空气质量产生影响。

施工和拆迁:近期,武汉有一些地方在进行施工和拆迁活动,这些活动会产生大量的扬尘和颗粒物,对空气质量产生负面影响。

天气条件:武汉的气候特点之一是冬季湿度较大,空气中的水分增加,可能对空气污染物产生吸附和吸收作用,使污染物浓度增加。

综上所述,武汉近期空气污染严重的原因可能包括供暖需求增加、工业生产、交通因素、施工和拆迁活动以及天气条件等多个因素。

五、湖北省武汉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需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

二、地质环境治理施工是什么资质?

必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乙级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乙级资质施工单位要求: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三、环境污染土地治理的资质是什么资质?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和预审

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20号);

许可条件: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先网上注册并提交申请,网上显示审核通过后,将以下书面材料提交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全程办事代理窗口)

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一式四份,其中一份与下述材料胶装成一册);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上一年度本单位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4、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现场操作人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5、实验室或者检验场所及其检测能力的证明;

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有关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的证明;

8、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委托运营合同、用户意见、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委托运营合同期间设施运行监测报告;

9、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条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申请不同类别资质,应分别提交材料;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临时资质的,可以不提交前款第8项规定的材料;重要证明材料每页签章;双面打印;提交的1-9项材料应按顺序制作目录,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胶装成一册。

六、武汉空气为什么会那么差?

首先,武汉市一座工业城市!其次,武汉是一座特大型城市(由汉口、武昌、汉阳三座城市合并而成),机动车非常多,汽车尾气的排放是很大的污染源!再次,武汉今年发展很快!高楼、道路等建筑施工是空气质量下降的主要原因。

专家指出,武汉市首要污染物多为可吸入颗粒物(细微灰尘),其主要来源就是建筑、施工、运输时产生的扬尘。

据调查,去年底以来,吴家山地区相继实施金山大道改造工程、中环线道路建设工程,大型渣土运输车在行驶过程中沿途撒漏泥土,从将军花园、常青花园直至吴家山方向经常是尘土飞扬。

七、武汉烟花爆竹2023最新规定?

武汉烟花爆竹2023的最新规定是: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 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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