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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燃煤锅炉改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2024-01-13 21:59:19大气治理1

一、2018年燃煤锅炉改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全部淘汰10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北京市建成区取消所有燃煤锅炉

到2017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天津市、河北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在城市热力管网覆盖区域,加快淘汰小型分散燃煤锅炉,推行城市集中供热

10吨/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开展烟气高效脱硫、除尘改造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大气十条”)对于燃煤锅炉治理有非常明确的要求。“大气十条”中第一条即为“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

为落实这一要求,“大气十条”进一步提出“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以及“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此外,“大气十条”还对现有燃煤锅炉的技术升级做出了要求,提出“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

国家能源战略发展计划提出,到2017年,基本完成重点地区燃煤锅炉、工业窑炉等天然气替代改造任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办发【2014】31号)在“优化能源结构,降低煤炭消费比重”的要求中提出“加快淘汰分散燃煤小锅炉,到2017年,基本完成重点地区燃煤锅炉、工业窑炉等天然气替代改造任务。”

七部委文件规定,在城市热力管网覆盖区域,加快淘汰小型分散燃煤锅炉,推行城市集中供热及20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及国家能源局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451号)中明确提出要加速淘汰落后燃煤锅炉。

根据该文件的规定,“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到2015年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全部淘汰10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北京市建成区取消所有燃煤锅炉;到2017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天津市、河北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在城市热力管网覆盖区域,加快淘汰小型分散燃煤锅炉,推行城市集中供热。”

发改环资【2014】2451号文件同时还对提升在用锅炉的污染治理水平作出了规定,提出“提升在用燃煤锅炉脱硫除尘水平,10吨/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开展烟气高效脱硫、除尘改造,积极开展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示范,实现全面达标排放……20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基于前述政策 ,对于燃煤锅炉的使用 ,我们理解,总的政策趋势是限制并淘汰燃煤锅炉的使用。并且,我们认为,2017年是一个时间节点,在2017年底前,关于燃煤锅炉使用的相关政策及工作推进,企业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35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将被淘汰,在其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在城市热力管网覆盖区域,将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推行城市集中供热;

20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必须进行脱硫、脱硝及除尘技术改造,并且达标排放才能投入使用;

重点地区(包括珠三角、长三角和京津冀),燃煤锅炉、工业窑炉等天然气替代改造任务将基本完成。

二、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时间?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中国政府为了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而出台的一项重要法规。该法旨在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和措施,加大对污染排放的监管和治理,促进空气质量的改善和环境的保护。它包括了对各个行业的排放标准的要求、执法监管的措施、污染防治工作的机制等内容。通过该法的实施,中国将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力度,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发展。

三、十三五期间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哪些?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

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区域性污染物、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地区总氮、重点地区总磷。

(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对沿海56个城市及29个富营养化湖库实施总氮总量控制,总磷超标的控制单元以及上游相关地区实施总磷总量控制。)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三、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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