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上扬尘污染很严重该怎么治理啊?
一、工地上扬尘污染很严重该怎么治理啊?
工地上扬尘污染治理措施:
1、执法人员深入到施工工地,广泛宣传有关工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执法程序、处罚标准,增强施工方的法律意识,督促其文明施工。
2、将城区各施工单位工程名称、开发单位、施工单位、路面硬化、围挡设置、联系人信息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按每个工地具体情况分别建立工地管理文明施工档案。
3、积极与开发商进行深入沟通,形成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管双管齐下的管理方式。
4、施工工地的进出口地面进行硬化处理;在工程项目竣工后30天内,平整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
5、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6、施工工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
7、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渣土车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8、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在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9、在建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采用密闭方式清运,不高空抛掷、扬撒。
10、工地内安装扬尘实时监测系统、扬尘超标自动报警系统、自动降尘设备。
二、建筑施工现场空气污染的防治措施有哪些?
施工现场空气污染的防治措施有以下几点:
1、土方工程施工阶段主要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对现场所预留的土方堆齐,采取密目网严密遮盖措施。并经常洒水以防止浮土起尘。
2、土方施工期间,风力超过4级时必须停止施工。运土车辆采用封闭式运输车,在现场大门口设置车辆清理冲洗台,车辆经清整冲洗全封闭后方可出场。严禁车辆带泥砂出场,运输过程中防止遗撒扬尘,并跟踪检查。
3、施工现场所有道路和物料存放场地全部铺设混凝土进行硬化处理,未硬化处理的部位采取覆盖、固化、绿化措施,做到全场黄土不露天。
4、建筑施工垃圾采用容器吊装或袋装运输,严禁随意抛撒扬尘,施工垃圾必须及时清运到指定垃圾站,并适量洒水,减少扬尘污染。
5、施工现场伙房采用燃气灶具,开水炉使用电热水器,禁止使用煤炉。
6、拌制灰土使用袋装灰粉,禁止生石灰现场过筛施工。现场搅拌站及水泥库房采用封闭式,搅拌机棚内设置降尘装置。
7、对商品混凝土运输加强防止遗撒的管理,要求运输车卸料溜槽装设活动档板,必须清理冲洗洁净后方可出场。
三、施工现场大气污染的标准?
因地区和具体标准而异,但通常包括颗粒物、噪声、扬尘等方面的限制。
例如,施工现场的颗粒物排放标准通常按照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执行,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不超过相应的标准限值。
此外,施工现场的噪声污染标准通常也按照国家或地方环保部门的规定执行,要求施工噪声不超过相应的标准限值。为了控制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一些地区还规定了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的标准。
四、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有哪些?
施工现场空气污染的防治措施有以下几点:
1、土方工程施工阶段主要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对现场所预留的土方堆齐,采取密目网严密遮盖措施。并经常洒水以防止浮土起尘。
2、土方施工期间,风力超过4级时必须停止施工。运土车辆采用封闭式运输车,在现场大门口设置车辆清理冲洗台,车辆经清整冲洗全封闭后方可出场。严禁车辆带泥砂出场,运输过程中防止遗撒扬尘,并跟踪检查。
3、施工现场所有道路和物料存放场地全部铺设混凝土进行硬化处理,未硬化处理的部位采取覆盖、固化、绿化措施,做到全场黄土不露天。
4、建筑施工垃圾采用容器吊装或袋装运输,严禁随意抛撒扬尘,施工垃圾必须及时清运到指定垃圾站,并适量洒水,减少扬尘污染。
5、施工现场伙房采用燃气灶具,开水炉使用电热水器,禁止使用煤炉。
6、拌制灰土使用袋装灰粉,禁止生石灰现场过筛施工。现场搅拌站及水泥库房采用封闭式,搅拌机棚内设置降尘装置。
7、对商品混凝土运输加强防止遗撒的管理,要求运输车卸料溜槽装设活动档板,必须清理冲洗洁净后方可出场。
五、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规范最新版?
第一条 为了防治建筑工地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活动,适用本条例。
公民在自有宅基地上进行的施工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建(构)筑物和拆除施工过程中以及施工场所内建筑物料、建筑垃圾的存储、堆放、清运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 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建立扬尘污染综合防治体系。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为城市规划区外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七条 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对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实施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八条 鼓励、支持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制定、实施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规范,加强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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