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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024-01-10 15:23:25大气治理1

一、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于1997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该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经有关部门审批和颁布,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201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201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621-1993《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其他大气污染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的限定内容有?

一、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三、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入炉废物要求、运行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0年,2001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四、大气污染物12371排放标准?

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使空气质量达到环境质量标准,对排入大气中的污染物数量或浓度所规定的限制标准。

颗粒物

PM10 50/150 μg/m3(日均,一级/二级)

PM2.5 35/75 μg/m3(日均,一级/二级)

HCL 50 μg/m3(日均),60 μg/m3(时均)

SO2 80 μg/m3(日均),100 μg/m3(时均)

NOx 250 μg/m3(日均),350 μg/m3(时均)

汞 0.1 mg/m3

铅 1.0 mg/m3

二噁英 0.1 ngTEQ/m3

五、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根据区域环境特征、污染物排放特征和治理技术,综合确定的控制污染物排放的限值标准。

该标准是为了控制区域范围内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而制定的,同时能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

该标准通常包括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的限制、监测和管理等方面,是各级政府对企业和市民的污染物排放进行控制的依据。不同地区的标准可能略有不同,但主要目的是一致的,即维护地区的环境与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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