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综合治理管理条例
一、西安市综合治理管理条例
(1993年1月4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8月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四章 社会保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工作是:
(一)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二)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三)加强对公民的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预防犯罪;
(四)积极倡导见义勇为行为,鼓励群众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调解、疏导民间纠纷,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化解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
(六)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和改造工作,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贯彻打击和防范并举,重在防范,治标与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人民群众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与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实行领导负责制,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部门、各单位和有关组织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
第七条 本省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县(区、市及其派出机关)、乡(镇)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有人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二)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四)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验,表彰先进;(五)处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定职责与公安、司法行政部门配合,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在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办案开展法制宣传,依法及时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查处刑事犯罪活动和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
(二)负责暂住人口、流动人口的管理,加强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危险物品、违禁物品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等方面的治安管理;
(三)负责公安消防、交通管理,预防、减少火灾和交通事故;
(四)负责安全防范和技术防范,检查和指导保卫机构、治保组织、治安联防队伍的工作,建立群防群治网络和治安控制体系;
(五)负责对被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保外就医的人员和在看守所的在押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六)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和处置突发事件。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制定和实施普法工作规划,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制观念;
(二)依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三)负责监狱、劳教场所的管理,提高改造教育质量;
(四)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工作;
(五)组织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负责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救灾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婚姻登记等工作。
第十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劳动力市场,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就业工作,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学校管理校园秩序,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纪律、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违法活动。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公安部门维护和整顿车站、码头、机场的治安秩序,打击车匪路霸等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公安部门查禁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携带和非法运输。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取缔非法行医;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戒毒和禁止吸食毒品工作;做好防疫工作。
第十九条 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部门应当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向公民进行法制、道德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文化市场,依法查禁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等非法出版物,为社会提供健康有益的精神产品。
第二十条 大中城市的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部门应当建立军、警、民治安联防体系,开展巡逻守卫、护厂护院、维护秩序等治安防范工作,增强社会防范和控制体系。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协助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案件;
(三)建立健全治安保卫、调解组织,疏导和调解民间纠纷;
(四)制订并监督执行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
(五)开展治安联防,落实防火、防盗、防投毒、防爆炸等安全措施;
(六)协助公安部门加强对本辖区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道德、法制教育,加强管理,预防和减少犯罪;
(七)协助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对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和假释的犯罪人员的管理、监督和考察。
第二十二条 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需要设立机构或者确定专职、兼职人员,明确责任;
(二)结合自身业务,采取防范措施,预防重大事故和突发性事件发生,减少违法犯罪,承担各自在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中的责任;
(三)向职工进行道德、法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教育,对有轻微违法行为人员进行帮教;
(四)及时调解本单位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五)协助司法机关查处发生在本单位的案件,协助公安部门监督考察在本单位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和假释的犯罪人员,按规定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六)参加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第二十三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与有关部门、单位和家庭配合,开展职工、青少年、妇女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第二十四条公民应当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应当及时检举揭发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不得包庇违法犯罪人员。
第四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
基层群众治安组织经费,除政府财政补贴以外,可以由群众自愿集资和接受社会赞助。
第二十六条 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对维护社会治安,保卫、抢救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而牺牲的,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烈士称号,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家属进行抚恤。
第二十七条 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而负伤、致残的,由负伤致残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医疗、劳动和生活。其医疗、误工、生活补助等项费用,由查处该案件的公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责成违法犯罪行为人承担;违法犯罪行为人无力承担或者在逃的,由本人所在单位或者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解决,不足部分由县(区、市)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负伤致残符合评残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因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而负伤的公民,各医疗单位应当无条件地先行抢救。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国家机关对公民依法检举、揭发、制止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当予以保护,对进行报复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惩处。
第三十条 省、设区的市、县(区、市)可以设立“见义勇为奖励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公民。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由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给予立功、晋级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一)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显著的;
(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对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有功的;
(三)预防、制止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有功的;
(四)教育、挽救、改造违法犯罪人员,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成绩突出的;
(五)疏导、调解民间纠纷,避免重大案(事)件发生,成绩显著的;
(六)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奖惩制度,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同本部门、本单位评选先进和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的晋职、晋级、奖惩直接挂钩。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本辖区、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或者发生重大特大刑事案件、恶性事故的;
(二)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和司法机关提出存在的治安隐患和管理工作中的疏漏不及时治理,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发生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案(事)件故意不报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因防范措施不落实,制度不健全,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和公民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
(五)拒不接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检查的。
第三十四条 对因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而负伤的公民,医疗单位有条件抢救而故意推诿拖延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从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违法乱纪、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什么是综合治理?
“综合治理”是一种新的安全管理模式,它是保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
以对企业和施工现场的综合评价为基本手段,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统筹规划、强化管理、分步实施、分类指导、树立典型、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就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自觉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的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包括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过程控制等在内的每个环节、每个流程的安全生产工作标准、企业规程和责任制,实现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每个层级、每个岗位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除重视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和场容场貌外,更要关注企业本身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施工现场和工人行为的标准化,达到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的目的。
三、农业综合治理政策?
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是针对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而进行的项目开发,那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是怎样的?
农业旅游扶贫
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范围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84号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主要包括土地治理与产业化发展等两大类项目。
(1)土地治理项目
主要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2)产业化发展项目
主要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农业旅游扶贫20
2、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对象及标准
(1)扶持对象
扶持对象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但整体上需要以农民为收益主体的前提下来进行扶持对象的确定。
(2)扶持标准
土地治理项目补助这一块,小流域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亩均财政补助标准不高于1120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700元,单个项目治理面积不低于5000亩。
产业化发展项目的主要扶持政策包括贷款贴息、财政补助。
贷款贴息政策单个项目获得中央财政贴息资金规模不高于200万元,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财政补助政策涉农企业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00-200万元;农民合作社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50-100万元;家庭农场等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20-50万元。各地区具体补贴额度可能有差异。
总的来讲,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扶持力度还是比较大的,在申报要求上也不会特别苛刻,有想法和条件的可以酌情申报。
四、综合治理包括哪些?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
(一)打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其他措施的前提条件。必须长期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方针,运用打击的手段震慑犯罪分子。
(二)防范工作是减少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积极措施。各单位要在党政的统一领导下,发动群众建立起各种形式的群防群治组织,落实治安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防自卫的能力。
(三)教育,特别是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是维护社会治安的战略性措施。各部门和各单位都要根据青少年的特点,开展各种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思想教育活动,培养青少年高尚的情操,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增强自身的免疫力。
(四)管理工作是堵塞犯罪漏洞,减少治安问题,建立良好秩序的重要手段。要加强对重点人员和重点部门要害部位的管理,落实责任,明确措施。
(五)加强基层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是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关键。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各单位要层层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机构,要把基层组织建设作为重点。推行各种形式的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和领导干部责任制,加快制定和完善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使综合治理各项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六)改造工作是教育人,挽救人,防止重新犯罪的特殊预防工作。积极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和就业安置,采取多种渠道为他们解决生活出路问题,以利于对他们的改造和帮教,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五、空气污染简称?
空气污染指标是衡量一个地区空气质量的重要指标,简称API,污染指数越高空气质量越差
六、空气污染包括?
1、化学污染物。主要来自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和家具、化妆用品、厨房燃烧和室内化学用品释放或排放出来的包括氨、氮氧化物、硫氧化物等无机污染物及甲醛、苯、二甲苯等在内的有机污染物。目前我国城乡公共场所和家庭中的主要污染是化学性污染,常见的有化学性有害气体包括甲醛、苯、氮和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
2、放射性污染。主要来自从建筑和装饰材料释放出来的氡气和衰变子体,还有由石材制成的成品,如大理石、洁具、地板等释放的γ射线。放射性物质氡污染目前是我国建筑污染的主要问题,一些家庭装饰装修也可以产生,已经被列入国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指标。
3、物理污染。主要包括噪声污染、室内灯光照明不足或过亮、电磁辐射、电离辐射等造成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另外,一些室内环境中的物理指标,不应该称之为污染,但是,也是与人们健康息息相关。比如室内温度、湿度、新风量等。
4、生物污染。室内空气生物污染是影响室内空气品质的一个重要因素,主要包括细菌、真菌、花粉、病毒、生物体有机成分等。室内生物污染对人类的健康有着很大危害,能引起各种疾病,如各种呼吸道传染病、哮喘、建筑物综合症等。室内环境监测中心调查,由于室内空气中螨虫引起的过敏性皮炎患者平均竟占50%左右。
七、安全综合治理的意思?
“综合治理”是一种新的安全管理模式,它是保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
以对企业和施工现场的综合评价为基本手段,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统筹规划、强化管理、分步实施、分类指导、树立典型、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就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自觉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的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包括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过程控制等在内的每个环节、每个流程的安全生产工作标准、企业规程和责任制,实现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每个层级、每个岗位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除重视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和场容场貌外,更要关注企业本身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施工现场和工人行为的标准化,达到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的目的。
八、综合治理适用哪些企业?
与会嘉宾分别围绕长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科技创新方向和产学研合作模式创新、多源有机固废集约化协同处置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做主题报告,就长三角典型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的单元技术与系统解决方式进行了深入务实研讨。其中,中国节能汇报了践行长江经济带污染治理主体平台责任情况,以及长三角典型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的创新举措。
九、什么是综合治理保险?
综合治理保险是一种综合性的保险模式,主要通过各种保险工具相互结合,形成综合性保障,以降低风险和保护利益。其原因在于传统的单一保险模式存在缺陷,难以全面覆盖各种风险。而综合治理保险则可以通过整合各种保险工具,例如医疗、意外、车险等,多重保障,以满足不同个体的不同需求。此外,综合治理保险还可以通过优惠政策、咨询服务等多种手段,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全面、贴心的保障服务。因此,综合治理保险已经成为当前保险行业的发展趋势之一,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和认可。
十、综合治理问题处理流程?
环境综合治理,首先从工矿企业着手,整治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有序推进''关停并转''。
再次是城市汽车尾气问题,逐渐转型新能源汽车。还是是城乡生活垃圾问题,集中分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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